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1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提升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路段使用效率的建议)
时间:2018-06-29 14:48 字体:[ ]

张中代表、孔繁芝代表、封孝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路段使用效率的建议收悉,我厅会同省公安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进行了认真调查和研究,现答复出如下:

依据2003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高速公路设计速度是确定限速值的主要依据,目前我省限速100km/h的高速公路均是按照设计时速100km/h建设的。据统计,目前我省限速100km/h及以下的高速公路路段主要包括G25(长深高速)淮安至连云港段、G40(沪陕高速)广陵枢纽至九华枢纽段、S29(盐靖高速)、S49(新扬高速)宿迁南至黄花塘段、S55(宁宣高速)机场互通至和凤互通及苏州绕城高速公路等,总长约1000km。其中,G25(长深高速)淮安至连云港段、G40(沪陕高速)广陵枢纽至九华枢纽段、S55(宁宣高速)机场互通至和凤互通均是由一级公路进行高速化改造而来,其建设标准无法满足《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规定的设计时速120km/h高速公路相关技术指标要求;S35(泰镇高速公路)泰州大桥段、G4011(扬溧高速公路)润扬大桥段因受桥梁纵坡影响,为减少桥梁纵坡长度,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以及减少货车和小型客车在上桥时的速度差,提高车辆通行安全性,跨江大桥按照设计时速100km/h建设是合适的。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限速值的确定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在最新发布的2014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规定“公路限制速度应根据设计速度、运行速度及路侧干扰与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同时,新标准也对高速公路相关技术指标作了调整。2017年7月,国家标准委发布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其中规定“限制速度值以道路的设计速度值为基础,可以取设计速度值或低于设计速度值。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限制速度值也可以提高10km/h-20km/h,但不得高于120km/h。限制速度值比设计速度值高10km/h-20km/h的,应进行交通工程论证”,从而为依法依规提高高速公路限制速度提供了更为重要的法律支撑。为提高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效率,以及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出行服务,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于2017年4月启动了我省部分高速公路限速调整方案研究工作,经技术论证及专家咨询,并以苏沪高速公路甪直枢纽以东段为试点,认为部分路段适当提高小客车最高限速值是合理可行的。2017年底,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及时启动了新扬、盐靖等8条高速公路提速安全性评价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优化设计工作,并纳入了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为民十件实事。目前,研究工作正在抓紧研究推进,预计将于近期完成相关研究论证工作。对于具备提速条件的高速公路,我厅将会同省公安厅向社会公告我省高速公路限速调整方案,同时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完善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在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的同时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感谢您对交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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