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 0788 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学校使用桶装饮用水饮水机出水检验应执行GB19298建议的提案)
时间:2018-06-29 11:18 来源: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字体:[ ]

汪利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学校使用桶装饮用水饮水机出水检验应执行GB19298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结合省教育厅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桶装饮用水通过饮水机供水监管职责的分工

桶装饮用水属于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第2.1定义包装饮用水为“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因此,桶装饮用水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桶装饮用水属于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桶装饮用水通过饮水机供水,是将桶装饮用水经过饮水机后再供人饮用,而饮水机由加热组件及管道组成,因此,桶装饮用水饮水机供水不能等同于桶装水。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法律、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实施监督检查。原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关于大桶纯净水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否合法请示的答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6号)中明确:桶装纯净水经饮水机后的出水,供人们直接饮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目前,该规定尚未废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此规定执行。

二、我省开展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情况

近年来,为了加强对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师生饮水安全,各地都要开展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重点检查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是否合格、是否有水质消毒设施设备;二次供水蓄水池周围是否无污染源、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是否定期(每年一次)清洗消毒等,并对水质进行抽检。根据不同饮水类型从管理制度、人员卫生、索证管理、卫生档案管理、管道直饮水持证情况、水质处理器滤芯滤料更换情况、设备设施清洗消毒、桶装水饮水机存放、开水设备、保温桶加盖上锁、饮用水突发事件发生及处置等方面进行检查,开展水质抽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均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学校整改落实。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桶装饮用水饮水机供水是大多数学校饮水供水类型之一。对此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索取桶装饮用水饮水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批件;是否索取桶装水生产企业有效生产许可证和同批次桶装水出厂检验报告;桶装水是否在保质期内,瓶口是否密封完好;饮水机的放置位置是否远离阳光直射,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是否定期对饮水机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记录;桶装水饮水机水嘴出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三、关于国家标准的适用问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由原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归口单位是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由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卫生标准的制修订及相关管理工作。您提出的桶装饮用水经饮水机采样检验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9298)的规定,涉及到不同国家标准的适用及指标统一问题,非省级有关部门可以调整,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

感谢您对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关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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