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53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开放公共屋顶空间 加快光伏产业发展建议的提案)
时间:2018-09-07 11:34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字体:[ ]

秦引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放公共屋顶空间 加快光伏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光伏发电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对能源结构优化、能源安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201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将光伏发电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据此,国家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光伏发电扶持政策,营造了良好的光伏发电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光伏发电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2017年,我国光伏发电新增装机5306万千瓦,连续5年全球第一。其中,光伏电站3362万千瓦,同比增长11%;分布式光伏1944万千瓦,同比增长3.7倍。累计装机1.3亿千瓦,连续3年全球第一。其中,光伏电站10059万千瓦,分布式光伏2966万千瓦。

我省紧紧围绕国家光伏发电战略部署,紧密结合省情、地情,主动作为、创新发展举措,积极推动光伏发电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2017年,全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362万千瓦,累计907万千瓦,总量居全国第三。其中,分布式光伏呈现爆发式增长,新增装机152万千瓦,累计装机325万千瓦,家庭分布式光伏尤甚,全年新增46750户,累计56528户。

一、推进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法规政策体系,发挥法律法规、政策对光伏发电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实现光伏发电发展有法可依。一是出台《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鼓励在厂房、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广与建筑一体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二是推进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办法或条例,明确实施主体,完善促进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强化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贯彻落实,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

二、坚持规划引领。将屋顶分布式纳入能源、可再生能源等相关规划,突出规划引领、指导、带动作用。《江苏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17〕62号)要求,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江苏省“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规划》(苏发改能源发〔2016〕1530号)明确,重点利用城乡各类屋顶资源发展“自用为主、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电站。

三、强化制度规范。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出台《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4〕19号),将扩大光伏应用规模作为最重要的举措之一,明确要重点利用各类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同时落实了并网服务、建设管理程序、土地供应方式等相关配套政策。同年10月,我委印发《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4〕1131号),提出要优先发展屋顶分布式光伏。

四、注重政策支持。省政府分别于2009年和2012年出台了两轮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政策,极大地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有效扩大了光伏应用规模,其总规模和分布式位居全国前列。我委每年均将屋顶分布式新增装机作为分解配置各设区市年度光伏电站建设规模重要因素。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屋顶分布式是我委光伏发电重点支持对象。

五、创新金融服务。加大对光伏发电特别是屋顶分布式的金融服务,加快推进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融资试点。比如,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和宜兴农村商业银行相继推行“惠农光伏贷”、“阳光贷”等信贷产品,实行全额贷款、发电补贴及收益分期还款的方式(分期期限一般8-12年),有效解决了农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初始投资资金困难。

您在提案中建议,建设宁杭光伏发电示范通道。2017年,我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利用高速公路互通区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目前,兴桥、南沈灶、白蒲、蔡桥等一批项目已建成投运,为我省利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奠定了基础。

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明确,各地5月31日(含)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未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由地方依法予以支持。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配合省财政、物价等部门研究分布式光伏扶持政策,希望您能够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积极吸收采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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