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581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9-06-25 11:31 来源:江苏省民政厅 字体:[ ]

沈桂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省推行社区及较大小区配建养老院的建议》提案收悉,经与省自然资源厅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议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经建成的住宅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调剂解决。目前,我省新建住宅区已经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并实现了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街道或社区使用。对于已建成住宅区,按照一定标准通过购置、置换或利用有关部门闲置用房等调剂解决,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新建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已建成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鼓励社会各方利用闲置资源和存量房产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

二、关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经营管理模式”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积极依托社会机构提供为老服务,截至2018年底,全省已建成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413家、社区老年人助餐点8094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93万家,可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日间照料、精神慰藉等基本服务。各地采取提供场所、以奖代补、营运补贴,以及水、电、燃气按民用收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实行价格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采取一次性奖补的方式,支持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据统计,目前全省各地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超过60%。

下一步,我们将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让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打破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的边界,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对已建成的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或组织,进一步加大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价格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三、关于“医养结合服务向居家和社区延伸”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服务向居家和社区延伸,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健康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建立医养结合关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支持护理型养老机构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指导和服务,为行动不便的独居、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和社区护理站建设,大力发展一站式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平台,构建“15分钟健康养老服务圈”,为老年人提供“身边的医养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大力推广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护理中心和社区护理站建设。通过“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开展疾病专科(专项)护理、康复护理、药品整理、健康管理等各类护理相关服务预约;开展互联网远程护理服务、移动互联服务和预约社区共享服务;积极推广应用健康管理类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加强“互联网+智能设备”的落地应用。积极稳妥地将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护理等接续性老年护理服务机构,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江苏省民政厅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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