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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江苏境内原油管道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结合我厅职能,答复如下:
原油管道对于保证油气资源供应、保障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油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城市安全密切相关。《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管道设施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为提高油气管道保护工作水平,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提升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4〕135号)。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成立了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督察、检查。
我厅历来高度重视原油管道保护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省政府要求,重视原油管道的规划,加强油气管道安全管理、油气管道安全保护长效机制构建。近年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原油管道的规划布局。指导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时,重视与发改、能源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对接,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规划需求,统筹安排原油管道等基础设施布局,明确设施及周边用地的安全防护距离,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要求各地事先征求发改、能源、经信等部门意见,将包括管道项目在内的重大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预留用地规模、线路通道。
2、加强审批服务。一是对省批准立项的基础设施项目,给予全额用地计划支持,2017年开始,我厅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计划实行核销制,省批准立项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用地计划无需申请,在用地报批阶段直接核销。二是指导地方在油气管道的规划选址办理过程中,按规范要求避开人口密集地区以及重要基础设施集中的区域,确保符合法律法规。三是对未纳入相关城乡规划的新建油气管线项目,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强化项目选址的安全影响分析,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明确安全隔离、防护控制要求,并征求相应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3、积极参与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指导各地依法加强油气管道的规划保护。
随着油气管道建设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管道安全隐患增多,部分地区存在私搭乱建占压管道的现象。针对建议中提到的管道用地被占用、与规划冲突等问题,我们立即督促有关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尽快核查、整改到位。需要地方政府协调的,要求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对接、及时汇报。同时,我们将结合建议,在后续的工作中,做好以下工作:
1、指导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加强与发改、能源等部门的衔接,根据需求统筹安排原油管道布局,加强廊道预控,依据法律法规明确原油管道与相关基础设施及周边用地的安全防护距离,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2、继续严格油气管道项目及其周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强化前置安全影响分析,严格控制安全距离、明确防控要求。整合各类保护、控制和安全防护要求,强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安全保障措施。
3、及时协调解决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市(县)对未批先建、不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等原因导致占压管道的行为,依法查处。有关问题需地方政府统筹协调的,请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对接、及时汇报。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为管道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切实保障管道企业的合法权益。
5、继续参与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省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督促各地依法加强油气管道的规划保护。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