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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进一步推进我省民营医院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结合省卫生健康委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好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提出,大力推进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破除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形壁垒,到2020年,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均达25%以上,到2030年社会办医规模水平进一步提升。
为促进社会办医健康持续发展,2006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目前我省社会办医涵盖了综合、中医、护理及口腔、眼科、耳鼻喉科、肿瘤、妇产、儿童、精神、骨科等多个专科类别,非公立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比例达32.82%,床位数占27.18%。在香港艾力彼医院管理研究中心“中国民营医院·竞争力100强”排名中,前10名中我省有1家非公立医院入围,前100名中有14家入围。
正如您建议中提到的,当前我省社会办医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去年下半年,我委牵头起草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4号,下称54号文)。意见从拓宽多层次多样化服务、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强化政策支持、严格行业监管等方面,提出了28条政策措施,着力解决社会办医中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基本医疗服务补贴问题。54号文提出,要强化基本医保支撑作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符合规定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纳入协议管理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设置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不同的医保准入时限,等等。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地要严格执行在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级晋升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同等补助政策。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合理补助。省级财政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适当补助。从2014年开始,省财政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出台《民办医疗机构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每年安排约3000万元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给予奖励性补助。
二、关于人才引进问题。社会办医最核心是“人”的问题。当前,民营医院普遍存在专业人员短缺现象,医院往往通过招聘学校毕业生、从公立医院“挖人”和返聘退休医护人员来维持发展。54号文要求,要强化专业人才培养,建立财政投入保障机制,鼓励省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对紧缺医学专业学生给予学费减免等政策。进一步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专科建设、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术地位、职称晋升、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此外,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全面落实国家《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所有类别的医师主要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多机构执业备案制,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研究制定适应医师区域注册和多机构执业备案的社会保障、人事管理、绩效考核、医疗质量安全等政策。
三、关于税收激励政策问题。我国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无权制定民营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民营医院现有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疗机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政策。鉴于此,54号文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发挥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推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一是通过部门会商、定期调度、专题评估等方式,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出台具体细则,推动54号文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制定我省社会办医跨部门审批指南,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并向社会公布。实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和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三是省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明确各地社会资本可举办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类别和地点,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投向医疗服务领域。四是进一步推动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重点专科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医院评审评价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鼓励医师到民营医院多点执业。
感谢对我委工作的支持,请继续给予关心,多提宝贵意见。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