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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来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总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目的是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用人氛围,实现人才有序竞争、科学流动。岗位设置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国家对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结构比例均有严格的控制标准。为支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我省早在2009年就突破了国家明确初中不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幼儿园不设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在初中设置了正高级岗位,在小学、幼儿园设置了高级岗位。近年来,为切实解决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难的问题,缓解岗位设置高中级比例不足的矛盾,我省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岗位管理制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一方面,适度提高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2016年7月,我厅会同省教育厅印发了《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苏人社发〔2016〕202号),意见明确:乡村教师高级职称聘用,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取得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学校无岗位空缺的,可将其原聘岗位调整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并安排聘用。2017年12月,印发了《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7〕427号),意见明确:小学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结构比例为:1:5-9:45-60:40-45;幼儿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结构比例为:1:2-5:45-60:45-50,较大幅度提高了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2019年8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33号)要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76号),明确对于乡村教师可超岗位聘用,在乡村中小学任教20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称、或在乡村中小学任教30年以上取得正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学校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聘用,还明确了小学、幼儿园的中初级岗位可以分别贯通使用。当前,我省义务教育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高居全国前列,并明显高于广东、浙江、山东三省,远超人社部批复我省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统筹教师岗位管理。2019年,我厅与教育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苏教人〔2019〕5号),明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教师队伍结构,在人社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所属学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做到城区和城乡同类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大体相当,并根据区域内教师数量变化和专业发展要求实行动态管理,未达到省规定比例上限的,要逐年提高比例,学校在开展岗位聘用时,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要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倾斜。
下一步,我们一是积极向国家人社部大力呼吁,适度提高专业技术高中级控制比例,如国家政策有所调整,我们将及时抓好贯彻落实。二是指导各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各中小学、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科学进行岗位设置,真正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岗位管理机制。三是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试点公办幼儿园编制备案制管理,适当增加岗位总量,从而相应增加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数量。四是扎实搞好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调查研究,力争再出好政策,切实解决好中小学、幼儿园“招人难”、“留人难”、“晋升难”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基础教育教师资源配置,推动我省教育事业走在全国前列。
感谢您对人社事业的关心支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