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许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多年来,我省以平安电力创建工作为抓手,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上下联动、条块协同、齐抓共管,扎实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坚决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重大外力破坏电网事故发生。2019年,公安机关保持对涉电违法犯罪活动高压严打态势,立案侦查破坏电力设施案件45起,查获窃电行为2300余起,有效震慑了涉电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了全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一、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领导
2019年,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恢复成立了“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参加,共同做好“三电”设施保护工作。电力行政执法一直受编制、人员、经费等客观因素的制约,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电力条例》在立法过程中,试图在这方面取得突破,但最终没能对执法机构及人员设置提出具体化表述,只是总体上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但同时也给予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便宜从事的自主权。另外,国家正在修订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政府部门联合执法、政企合作、警企联动工作机制。由政府领导、企业主导,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各地可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探索有效的电力执法模式。
二、关于推动涉电违法违约行为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2019年,我省以应用为导向,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推进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级分类监管,深化应用事后联合奖惩。积极推动各地部门应用省联合奖惩系统,对相关领域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提高失信成本。《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已经被省人大列为2020年正式立法项目,对失信行为认定、信用奖惩等进一步明确规范。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办法,依法依规认定涉电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考虑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野蛮施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搭建拒不整改,破坏电力设施后拒不配合事件调查处置等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监管和惩戒力度。
三、关于加强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责任追究
强化警企联动,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手段,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组织开展全链条式打击,确保取得实效。以新颁布实施的《江苏省电力条例》为依据,依法保护电力设施,依法追究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