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680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协同规划建议)
时间:2020-07-22 16:50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字体:[ ]

蒋鹏举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协同规划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规划定位和目标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创新引领率先实现东部地区优化发展,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发表演讲时提到,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2019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明确提出“一极三区一高地”的战略定位,即“全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全国高质量发展样板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引领区、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这也是整个长三角地区的定位和目标。

就国土空间而言,江苏地处沿海、长江、陇海三条国土空间重要轴线的交汇点,是多个国家战略的叠加区,在长三角三省一市中经济体量最大、常住人口最多,以全国1.12%的国土面积,承载了全国5.80%的人口,地区生产总值的10.4%,是我国人口、经济密度最高的省份之一。正在编制的《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根据自然本底、城镇格局、经济社会作了初步分析,也对全省的空间战略提出了一些初步设想,我们认为,未来江苏将建设成为“一带一路”双向开放战略“交汇点”、长江经济带绿色转型示范区、长三角高品质文化魅力区、全国高质量发展创新践行区。

二、关于可持续发展

根据我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国土空间开发具有多宜性,但的确存在局部地区开发强度过大、村镇建设用地使用粗放、生态用地被挤压等问题。因此,我们正在编制的《江苏省国土空间规划》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城乡建设、文化建设、生态环境、人民生活六个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按照坚持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从省级层面,加快转变国土开发利用方式,构筑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的新制度,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全面提高国土开发质量和效率,推动形成严格保护、高效集聚、分类管控、均衡协同、综合整治的国土新格局,努力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空间保障。高度重视海洋保护,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文件精神,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将“坚持陆海统筹”摆在重要位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加强“多规合一”,正在开展江苏省海岸带专项规划,促进沿海各市协调发展。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江苏实施方案中,针对强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方面,专门提出要保护重要生态空间、 保护重要生态系统、联合治理跨界水体环境、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固废危废污染联防联治、落实跨流域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等任务举措。此外,《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重点针对保护江苏的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重在解决水土流失、生物生境破碎化等问题,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增强,积极构建长三角区域生态空间保护合力。

三、关于规划实施政策和机制

建设用地、耕地政策和用途管制方面,目前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设用地规模、用地计划等,由国家下达省,再进行分解落实。跨省规划土地管理突破了现有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也属于国家事权。我们正在会同上海和浙江,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范围内,探索示范区执委会统筹指导、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具体管理的模式,加强协同治理。

跨省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自然资源部也正在编制《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规划范围包括长三角三省一市,指出要推动长三角城市群高水平网络化和国际化发展;疏解上海非核心功能,形成一批联通全球、高品质的先进功能节点城市,以上海为龙头联合打造具有强大国际服务能力的全球城市区域,共同承载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职能。

自然保护地方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2号),我省正在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对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综合评价,按照保护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进行梳理调整和归类,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

下一步,结合委员们的建议,我们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相关工作。

一、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推进全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导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科学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一是不断优化全省空间格局。促进形成生态优先、高质量发展的开放式、网络化总体格局,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有效提升,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城镇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二是坚持生态文明理念。依据重要生态系统识别结果,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明确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确定生态保护与修复重点区域,改善陆海生态系统、流域水系网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连通性。探索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三是统筹优化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按照“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目标,协调好国土空间布局、住房布局、产业发展布局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形成集中连片、土壤肥沃、灌排良好、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的耕地。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及后期培肥改良、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措施,因地制宜地实施耕地提质改造。

四是加强陆海统筹。开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研究和规划编制工作,着力构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空间格局,建立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产业优化调整和高品质人居环境等指标体系和政策措施,支撑东部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在海岛管理中,坚持保护为主、开发利用为辅的导向。在海域管理上严格执行国家严控围填海的政策,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顺利实施。

二、强化要素支撑,做好长三角一体化服务保障

一是稳步推进用地计划管理创新。加强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省级统筹,做到应保尽保。省级重大项目当年度用地需求,以及省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用地计划“核销制”,由省级实施计划保障。通过在用地报批阶段“核销”方式,省去原有用地计划申报、审批、下达等环节,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二是畅通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审批程序,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长三角地区急需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从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等方面,为项目提供及时、高效、全面的用地服务。

三是推动更大范围资源统筹配置。积极支持各地通过有序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同一乡镇范围内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试点等工作,为江苏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提供资源要素保障。按照《江苏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用地指标紧张的地区省内有偿调剂贫困地区节余指标,在助力精准扶贫的同时,进一步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各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流转的方式拓宽保障渠道,按程序落地上图。跨省调剂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不含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在中心城区使用。

四是开展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实践。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探索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明确更新单元规划要求,推动城市更新工作有序开展。系统梳理低效建设用地,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鼓励沿江地区按计划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提升用地产出效益、产业能级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重点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较差的工业用地,开展工业用地“减量化”实践。有序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加快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和改造。

三、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为先手棋和突破口,加强规划协同和协同规划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探索路径和提供示范。江苏省委、省政府、省人大高度重视、积极响应,与上海、浙江方面加强沟通对接,共同编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2019年10月25日获国务院批复。我们还共同编制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派专人到上海参加工作专班,一起谋划、一起工作。省领导多次听取汇报,多次作出批示,及时回应各方关切;省人大常委会不仅深入实地调查研究,还专门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成果汇报。目前规划已开展公示,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示范区将围绕“一体化”和“高质量”的关键词,秉持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的理念,努力成为生态优势转化新标杆、绿色创新发展新高地、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人与自然和谐宜居新典范。

各位委员,衷心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更加积极作为,主动对接,在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体现江苏担当、贡献江苏力量!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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