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04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加强自贸区法律服务为企业投资发展提供优质营商环境的建议)
时间:2020-07-03 15:12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字体:[ ]

曹立志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自贸区法律服务为企业投资发展提供优质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经省司法厅与省商务厅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办理过程

您所提第5049号建议被省人大确定为重点处理代表建议之一,我厅作为主办单位,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成立了由柳玉祥厅长任组长、相关分管领导和南京、苏州、连云港市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15个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门工作组,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印发了《第5049号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方案》,以省司法厅2020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印发了《人大代表第5049号建议任务分解表》。我们专门赴上海、苏州、连云港市就您关心的自贸区法治建设工作进行调研、论证,期间柳玉祥厅长主持召开两次代表见面会,当面听取您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您的建议办理为契机,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保障的指导意见》,已与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联合发文,对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进行面上指导和推动,同时要求南京市、苏州市、连云港市司法局结合您的建议,出台了服务和保障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具体举措。 

二、当前相关工作情况

省司法厅对自贸试验区建设高度重视,将其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建设”一起列入司法行政系统重点对接、服务和保障的重大战略,全面加强相关行政立法、执法监督、法律服务等法治服务和保障,努力为自贸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着力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推动将《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入省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并作为年度重点立法项目组织推进。在《江苏省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草案)》审查修改工作中,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要求,将“小餐饮经营许可改为备案”、证照“前改后”的改革措施,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认并作出具体安排。二是切实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高效法律服务。在南京、苏州、连云港自贸试验区成立了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南京江北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都已按标准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园区和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提供了线上+线下的法律咨询、调解服务、公证办理、法律援助及司法鉴定、仲裁指导服务;在江北新区设立了江北新区仲裁院、知识产权仲裁院和江苏(南京)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中心等平台;推动在南京片区入驻了台湾庆辰法律事务所驻南京代表处,促成了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和华讯平台的涉外法律服务合作,开启了多元法域的境外律所间、多元法域境外律所组成的法律服务平台与境内律所间的“多元复合式联营”。三是推动公证行业快速为自贸试验区提供服务。推动实体平台进驻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设有合作制公证处,南京片区设立南京公证处江北自贸试验区办证点,连云港片区设立连云港公证处办证点,实现了服务全覆盖。在南京江北新区等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成立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建立知识产权电子证据公证存管平台,为企业发明创造、专利许可提供数据存管、保全证据服务。四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指导南京、苏州、连云港市制定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工作计划。与省工商联联合确定首批30家民营企业为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其中南京3家、苏州3家、连云港2家,要求各地区要及时处理涉企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具体建议答复

围绕您提出的9个方面的建议,我们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了15个方面的工作举措

一是加大法规制度供给。着眼建立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衔接工作。开展自贸试验区立法调研,将贸易便利、投资自由、通关便利、政府放权等方面法制需求优先纳入立法计划,建立自贸试验区立法项目储备库,推动出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把握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内容的立法侧重点,配合国家管理部门推进相关改革创新,对标国际经贸规则,结合我省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适时提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调整实施建议,推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关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调整实施。特别在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地方事权方面,用好省、市两级立法权,加快自贸试验区立法进程。把握贸易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需求,加强信用监管、跨境电商、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立法前瞻性研究,推进创制性立法。加强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抓紧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建设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编制中英文双语版《中国(江苏)自贸试验区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及时将实践探索形成的成功经验固化上升到规范层面,不断健全自贸试验区法规制度体系。

二是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坚持以清单管理模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梳理公布并动态调整自贸试验区管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企业“负面清单”。按照依法赋予自贸试验区充分经济管理改革自主权要求,完成自贸试验区省、市两级管理事项赋权清单合法性审核,严格审查权力事项名称、权力类型、行使层级和设定依据,切实规范赋权事项实施范围。优化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自贸试验区建立健全与清单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模式。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推动建立自贸试验区政务服务标准,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活动。在自贸试验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建立健全承诺核查、承诺退出和虚假承诺惩戒机制。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做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合法性审查,推行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释放市场活力。加强自贸试验区对外招商和重大项目的法律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为建设规划、土地交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房屋拆迁等提供法治服务。运用法治手段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平竞争问题投诉举报和法律维权机制,确保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三是创新行政执法监管。按照“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的要求,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探索自贸试验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结合管理权限下放,梳理和规范自贸试验区行政执法事项,推动综合行政执法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互联互通。创新适应监管后移、精简行政的执法监督方法手段,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执法和监管责任落实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执法盲区。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建立覆盖追溯、检查、处罚的全流程执法监管模式,有效精简整合监管事项及方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要求,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裁量规范化、流程科学化。着眼执法精准化、监管差异化,推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管理,尽快出台规范行政执法取证相关指导意见,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快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建设,与“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共享,促进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结合市场主体“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推动建立“信用+执法”分类监管机制,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一批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提升自贸试验区行政执法效能。

四是协同推动公正司法。加大对自贸试验区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刑事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利和合法财产。创新国际商事案件诉讼与非诉协同化解机制,推进诉讼调解、诉前调解与非诉方式调解无缝衔接,推动国际商事调解进驻自贸试验区审判机构,促进案件联动高效办理。加强司法引导,协调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法律查明中心和线上中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推动相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正确合理适用。探索推进自贸试验区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选聘具有金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等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探索推进港澳籍人民陪审员选聘。加强自贸试验区企业投资贸易、争议解决、权益保护等司法服务研究,充分发挥律师特别是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开展制度创新法律风险评估,推动建立健全企业轻微违法免罚、轻罚清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

五是培育国际规则共识。加大自贸试验区政策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商业惯例的宣传,加强对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研究把握,组织自贸试验区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新出台法规规章专项宣传活动,推动在自贸试验区树立广泛的国际规则认同。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协同治理模式,对接自贸试验区法律规范标准、市场监管要求、司法救济机制等,推动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完善和落实行规行约,发挥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效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开展树立守法诚信企业家、标杆企业活动。加快研究出台江苏法治环境指数,开展自贸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监测评估,突出产业扶持、风险管理、金融治理等重点,推动构建商业友好型法治社会,将法治创新实践积极融入“网格化”,提升自贸试验区社会治理水平。

六是建立国际商事调解平台。发展国际商事司法替代性解决机制,建立江苏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制定相关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和程序,围绕贸易投资、技术转让、产权交易等纠纷多发领域,为自贸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灵活、高效、经济的专业调解服务。南京、苏州、连云港片区结合区位特点、市场需求,采取与国际知名调解组织业务合作等方式,探索设立区域性、专业性商事调解平台,为自贸试验区企业提供更多选择。利用国内外调解资源,整合律师、仲裁员、社会组织以及企业、专家等多元力量,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探索以境内外专业调解人士联合调解为代表的特邀调解模式,提升当事人的首选率和认可度。对照我国参与签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研究建立境内调解协议司法对接与确认制度,确保国内调解协议域外可执行性,帮助自贸试验区企业稳妥处理跨境贸易、投资等纠纷。研究制定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办案指引,注重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是健全国际商事仲裁网络。充分发挥仲裁作为国际商事纠纷通行解决方式的便捷高效优势,挂牌运行江苏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加大国际知名仲裁员选聘,为自贸试验区国际货物买卖运输、跨境投资、并购重组、国际工程承包等领域商事纠纷提供专业化解决平台,打造国际商事纠纷化解“主场优势”。各片区仲裁委分别研究建立国际商事适用仲裁规则,优化受理、审理、裁决、执行程序,探索实行自由选择仲裁规则和紧急仲裁庭、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等,探索聘请专业管理人员、国际知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委执委,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自由,全面提升商事纠纷仲裁效率。加强与境内外仲裁组织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加入中国自贸试验区仲裁合作联盟,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提高江苏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认可度、话语权和影响力。

八是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围绕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专业优势,聚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全链条,向自贸试验区企业提供快速维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专利运营等相关法律服务产品。探索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公证服务新模式,运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公证存证平台,推出原创保护、知产交易、维权取证等公证服务。推动法律服务机构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及服务合作平台等建立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侵权打击、交易转让等方面合作,积极拓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建立知识产权诉讼支持制度,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法律服务,推动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仲裁调解、人民调解等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出公证、调解、仲裁等组合式服务,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效率。

九是优化涉外法律服务布局。深化促进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推进法律服务市场扩大开放,加大国际、国内高端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引进力度,探索放宽自贸试验区聘雇高层次外籍法律专业人才条件限制,赋予自贸试验区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等许可权以及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等初审权。鼓励境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以联营、设立办事处等形式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争取国家授权允许港澳律师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涉外涉港澳业务,鼓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对外交流,引导省内律师事务所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提升法律服务国际化水准。主动对接服务自贸试验区“走出去”企业,加快海外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优化“三条线”布局,结合我省境外投资项目布点,形成覆盖“一带一路”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涉外法律服务综合网络。加大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发展扶持,各片区在机构落户、人才引进、专业建设等方面推出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探索建立涉外法律服务执业支持机制,引导鼓励省内具有资质的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和反倾销、反垄断调查,做好涉外经贸争议纠纷化解工作。实施涉外法律服务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培养计划,建设一批海外实习基地,打造一批具备国际化视野、专业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十是创新法律协同服务机制。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模式,打造共建共享、协同运行的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协同平台,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与会计、审计、金融等专业服务机构对接,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和相关行业组织等合作,为各类市场主体协同提供综合性、多元化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跨界联合,为企业开办、运营、上市、破产重组等提供全流程全方位商业服务。发挥省、市两级破产管理人协会作用,推动建立涉外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协作,研发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法律服务产品,拓展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赋强公证业务,探索小微网贷互联网赋强公证,建立企业借贷和担保信息库,积极参与金融风险的识别防范、监测分析和化解处置。推动省内特别是三个片区律师、公证、仲裁、调解等行业组织和服务机构建立对外交流和内部协作机制,形成业务协同、联动服务格局。

十一是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通过设立自贸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中心)、建立法律服务产业园、组建法律服务团等方式,推动律师、调解、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向自贸试验区整合集聚,扩大合作制公证处试点。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便利化专业化,在自贸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受理”“一口接件”服务模式,围绕企业开办设立、项目融资、货物通关、破产注销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分类研究制定法律服务“一件事”清单,对应设置受理窗口、项目方案、办件团队等,探索采取代理制、联办制、合作制等方式,建立与行政机关、司法部门、专业机构等单位组织的协同服务机制,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主体服务需求。在“12348”江苏法律服务网设立“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一站通”并接入自贸试验区官网,开发英语等多语种留言咨询频道,形成“线上+线下”同步联动服务体系。加强法律服务智能化建设,部署运用“智慧公证”“智慧调解”“智慧仲裁”等。加大自贸试验区专属法律服务产品研发和模式创新,运用“法企同行”、法治体检等载体,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推行仲裁、调解、公证、行政复议等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提升自贸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

十二是健全组织机制。各地要加强对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统筹推进,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好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法制建设专题工作组牵头部门职责,抓好重点任务推进落实。坚持党对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领导,特别是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实现对进驻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组织、平台、机构全覆盖,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强化对外协作,加强与人大、法院、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围绕解决重大问题、推进重点项目,建立完善联席会议、联合会办等工作机制,探索组建自贸试验区法治保障“智库联盟”,形成协同推进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工作合力。

十三是推行目标管理。树立以法治引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发展目标,坚持系统性谋划、项目化推进、清单化管理,对所有工作项目,逐一明确责任分工、时限要求和推进举措,构建围绕项目配置资源、推动落实的工作机制。南京、苏州、连云港片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片区推进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形成各具特色的自贸试验区法治路线图、施工图。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强过程监测和跟踪指导,推动关键环节、难点问题及时有效解决,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十四是加大创新试点。围绕我省自贸试验区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的战略定位,结合各片区功能划分,一体统筹、分区推进,大力开展法治建设创新实践。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改进,在学习借鉴其他自贸试验区建设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突出原始创新、叠加复制、集成超越相结合,打造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江苏品牌”。建立自贸试验区法治创新案例库,完善收集、选编、发布机制,发挥典型案例引导、规范、教育功能,持续激发创新活力。

十五是争取社会支持。优化外部发展环境,落实政策扶持和基础保障,拓展社会各方参与支持法治建设的路径和举措,为推进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充分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媒介渠道,大力宣传法治建设最新进展、创新成果及服务成效,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有针对性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建立民意收集反馈机制,引导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常态化开展互动交流,营造全社会参与和推进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我省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提出宝贵建议。我们将切实把加强自贸试验区法治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强化组织、系统谋划、创新举措、压实责任,为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法治服务保障。


江苏省司法厅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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