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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2021年版)解读

时间:2021-02-19 10:38 来源:江苏省商务厅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推动我省利用外资稳中提质,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2021年版)》(苏政办发〔2021〕4号,以下简称4号文),这是对我省自2012年出台的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的第三次修订,结合当前利用外资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外资企业的诉求,新版的外资总部政策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认定标准、便利化措施等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修订的背景

一是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2019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是推动我省外资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发展外资总部经济工作,把发展外资总部经济列入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2020年5月,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利用外资稳中提质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20〕43号),提出“积极发展外资总部经济,加强外资总部经济规划,进一步完善外资总部经济鼓励政策”。近年来,外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全省加速集聚,截至2020年底,全省累计认定295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其中地区总部175家,功能性机构120家,其中有47家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投资设立的。

二是打造外资总部经济发展新优势。总体来看,我省外资总部政策起步早,持续时间长,成效明显,已经成为各级商务部门利用外资的重要工作。鼓励支持跨国公司在全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全省外资稳存量、扩增量和提质量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上海、广东等兄弟省市相继出台了新的外资总部鼓励政策,提出了吸引外资总部落户好的经验做法,值得我省借鉴学习。此次政策完善和修订有助于抢抓国家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机遇,培育外资发展新动能。江苏获批设立自贸试验区,成为江苏开放新高地,外资总部经济发展迎来新契机。同时,“4号文”提出要建立外资总部经济培育库,认定一批国际总部经济集聚区,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发展外资总部经济。

二、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优化了认定标准。如针对服务业和制造业不同特点,降低功能性机构母公司资产总额要求,对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功能性机构的,母公司资产总额标准由“不低于2亿美元”调整为“不低于1亿美元”,同时政策明确了申报企业要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对所在地有持续贡献,且无重大失信行为。

二是扩大奖励资金使用范围。规定企业所获开办补助的20%可用于人才引进或奖励;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将增资扩能奖励资金的40%可用于高管或技术人员奖励。

三是完善了便利化措施。如出入境方面:因商务需要出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中的内地户籍员工,可凭身份证在江苏省内各公安出入境管理窗口申办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工作许可及居留方面:对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工作的外籍技术技能人员,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可一次性给予2年期来华工作许可;贸易便利化方面: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对总部企业和研发中心的试验用进出口材料实施风险评估,分类管理,进一步方便总部开展研发活动;跨境结算及投融资便利化方面: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本外币跨境收付。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可以通过多币种(含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