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63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时间:2021-06-28 14:36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字体:[ ]

沈永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收悉,省司法厅经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大办公厅、省委编办等部门协商会办,现答复如下:

一、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社区矫正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国家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江苏作为全国首批6个试点地区之一,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自2003年起开始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历经有限试点、全面推行、规范提升等阶段,研究制定了我国首部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创造出多个“江苏经验”。截至2021年3月底,全省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46.5万余人,按期解矫42.8万余人,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3.7万余人;近三年(2018至2020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仅为0.16‰,远低于全国2‰的平均水平,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为更好服务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施行以来,省司法厅联合省法宣办制定了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的实施方案,多措并举加大对社区矫正法的宣贯力度,确保落地见效。今年4月,省厅在宜兴专门召开全省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创新提出并积极探索构建省域社区矫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三三模式”。即围绕“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一个目标,落实“精细管理、精准矫治、精心帮扶”的三项机制,统筹“力量保障、科技支撑、阵地建设”的三大要素,高质量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创新发展,进一步引领新发展、展现新实践、体现新成效。该项创新举措得到了与会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领导的充分肯定。

诚如您所言,尽管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当前基层力量不足、专业人才欠缺、科学的教育矫正方法不多等问题依然存在,影响工作成效,亟待加以解决。我们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紧紧抓住《社区矫正法》贯彻施行的有利契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工作,持续推动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针对您所提出的建议,我们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对策并予以落实。

二、具体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将监禁和社区矫正机构合并为同一上层机构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其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其设置、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省委编办会办意见认为,鉴于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机构分属不同层级事权,其职能整合、机构合并为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须党中央研究决定,省委编办将积极向中央编办反映地方实际,做好汇报建议。

(二)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定位应以惩罚监管为主的建议。《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的原则,社区矫正机构要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活动。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机构既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必要和适度监督管理,又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帮扶,切实做到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有机地融为一体。当前,我省积极实施的“精细管理、精准矫治、精心帮扶”工作机制全面体现了社矫法的精神和要求。在入矫、矫中、解矫三个阶段,实行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当严则严、该宽则宽。通过积分预警、巡查研判、督导检查、排查管控等监管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对具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佩戴电子环、提请收监执行等惩罚措施;通过制定并落实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系统化的“三项教育”和科学化的动态评估,依托社会力量“多元化”帮扶和专业性组织“一站式”帮扶,构建靶向精准、科学高效的教育帮扶机制,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复归和融入社会。

(三)关于制定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准入标准的建议。《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并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当前,全省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1815人、社会工作者3317人,其中,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是统一组织招录、遴选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学历层次、能力素质较高;社会工作者是由各地分级聘用、分散管理,准入门槛偏低、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为此,我省积极推动建立一支能力素质强、学历层次高和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方面指导各地加大招聘、录用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力度,督促落实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全省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全员“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等活动,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能力水平。另一方面将利用《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修订契机,依法统一规范我省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资质认定与岗位准入制度和标准。同时,加大推进选派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力度,持续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活动;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刑事执行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工作,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监督、培训制度。

(四)关于建立合理的报酬体系、完整的岗位分工和晋级晋升制度的建议。省人社厅会办意见认为,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规定,在社区矫正机构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可以参加社会工作者考试,并可纳入“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进行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统一管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即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聘任相应职级岗位,并兑现相应工资待遇。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的宣传引导,并委托扬州大学等单位举办全省社区矫正机构助理社会工作师国家职业能力辅导,鼓励优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国家资格考试。截至目前,全省取得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共600余人,大部分县区均建立社工岗位晋职晋升和薪酬管理制度。为此省司法厅将会同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继续指导各地完善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薪酬待遇和职务晋升体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逐步提升社工薪酬,努力做到待遇留人、拴心留人。

感谢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扎实工作措施,全力做好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为推动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再作新贡献。

江苏省司法厅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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