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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卉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建议”提案收悉。您所提出的问题很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现就您提出的相关工作答复如下:
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2019年,省司法厅率先在全国开展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试点工作,并会同省法院在全省搭建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平台,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壮大非诉解纷力量,实现共向发力,全力化解纠纷,为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20年底,全省已建立13个市级非诉服务中心及25个分中心,县(市、区)共建立非诉服务中心98个、分中心198个,乡村全部建立非诉服务窗口(中心),市县两级非诉讼与诉讼对接中心已全部建立,全省市县乡三级非诉服务平台已实现全覆盖。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2020年,全省仅人民调解化解各类纠纷160余万件,96%的基层法院实现案件总量下降,108家基层法院中有105家基层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数同比实现负增长,将非诉讼方式挺在前面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已基本形成。
今年,为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省司法厅在对近些年来我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全面系统梳理总结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全周期管理的指导意见》,推动纠纷化解工作向前端、后端延伸,形成“前期预警研判、中期应对处置、后期反馈修复”的全周期管理机制,创建“苏解纷”非诉服务平台,开发“苏解纷”微信小程序,为咨询人提供案件查询、风险评估、文书模板、经典案例、法律法规以及解纷流程推荐等AI智能问答和人工在线综合咨询,提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司法鉴定等8大类非诉服务在线申请等服务,方便群众在移动端随时随地进行在线咨询、在线申请、进度查询等高频操作。
近年来,我省在实践中形成的很多成熟经验和有益做法,出台了《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有效推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法治化。目前,省人大常委会正在编制江苏省人大“十四五”工作规划(2021—2025年),相关委员会已建议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项目列入规划。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加强与省有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认真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评估论证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积极稳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工作。
一、深入调研,融合吸纳其他省市立法经验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多元化解与社会治理中,探索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厦门、山东、黑龙江、上海等省市相继出台《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通过各省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比较,编纂体例上均包括总则、职责分工、纠纷解决途径、纠纷解决程序衔接、纠纷解决组织建设、保障措施、管理监督考核、附则等内容,同时各地也充分利用了地方立法的空间及立法权限,在现有法律空间内进行了制度创新,大量吸收了中央改革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内容,将司法改革成果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面,这些制度创新对我省立法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在多省市已经先行立法的现实背景下,我省应进一步紧扣江苏实践特色、总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成果,为出台多元化纠纷解决促进条例提供智力支持。
二、认真总结,提炼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成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要立足我省矛盾纠纷化解现状,重点围绕用于纠纷解决的公共资源和权力的合理规划及分配,确定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管辖权限、人员构成和功能,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宏观发展战略、制度建构和基本原则,规范其运作的基础。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树立其制度权威,在社会公众中形成广泛的法律认同,推动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重点突破,锚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重难点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涵盖诉讼与非诉讼两大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旨在明确纠纷化解主体、协调诉讼与非诉讼途径运用上的选择问题和衔接问题,属于综合性立法,涵盖公权力机关、社会和个人的救助力量,在法律形式上属于授权性、准入性规范。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在总结地方立法创新成果的同时,要重点围绕协商和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制度建设短板,推动政府、社会、市场三大主体协同性治理,引导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企业单位参与和承接矛盾纠纷化解,推动矛盾纠纷综合性一体化处置。
江苏省司法厅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