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级教师概况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教师而设立的荣誉称号,最早由邓小平同志于1978年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用以鼓励中小学教师终身从教。1993年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布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将特级教师定位于“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2003年省教育厅印发了《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和《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步入正常轨道。
自1978年组织开展第一批特级教师评选以来,我省已累计评选出十五批共3369名特级教师,现有在职特级教师2100名,约占全省88万中小学教师的2.39‰。特级教师终身享受每月300元的特殊津贴。
二、《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主要依据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33号)精神,在省教育厅印发的《评选办法》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在框架结构上,包括总则、推荐与评选、奖励与培养、职责与担当、管理与考核、附则等6章27条,涵盖了特级教师评选范围、条件、程序、特级教师奖励、职责、考核、退出等各项内容。与原特级教师《评选办法》和《管理办法》比较,主要在三个方面有较大的调整。
(一)进一步明确了评选对象范围
根据《教师法》规定,明确将各级少年宫的教师也纳入评选范围。结合历年评审中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明确“人事关系虽在中小学,但已正式发文任命担任党政部门职务的(不含挂职),不列入评选范围”。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明确特级教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
(二)突出了评选条件的导向作用
1. 强化申报人员教书育人实绩的要求。在评选条件中紧紧围绕“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的定位,更加突出对师德表现和育人实绩的要求,发挥特级教师评选的导向作用。如,在“师德的表率”上,明确提出申报教师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广博的仁爱之心、崇高的人格魅力,在学生、家长和教师中享有较高声誉”;在“育人的模范”上,要求申报教师“关爱学生,注重学科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针对学生个性特点开展教育引导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受到学生和家长的爱戴”等。在“教学的专家”上,要求申报人员“长期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有鲜明的教学理念、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科学的教学方法”。
2. 扭转唯学历、资历、获奖、论文、课题的倾向。在条件中删除或弱化了对学历资历、表彰奖励、论文数量、课题级别等硬性要求。如,删除了论文和课题的数量和级别要求,着重考察论文和课题对教育教学实践的指导作用;删除了对学历和职务的刚性要求,教龄满20年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职务受聘年限可适当放宽,事迹特别突出、成绩特别显著的可不受教师职务和受聘年限的限制。
(三)加强了对特级教师的管理
1. 增加了特级教师应履行的职责要求。要求特级教师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服从组织安排到乡村学校、相对薄弱学校任教,主动承担中青年教师培养、各类教师研训任务,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名师空中课堂、支教送教、示范教学等公益性教育教学活动,根据需要参加名师工作室建设、担任师范生导师或在师范生培养院校承担教师教育相关课程教学任务。
2. 加强了对特级教师的考核要求。要求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突出承担教学工作、提升教学质量和履行职责情况的权重。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当令其限期改进。
3. 明确了特级教师的退出机制。细化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特级教师相关待遇的具体条款。如,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在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正常流动的,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特级教师相关待遇、收回特级教师证书。未履行特级教师职责连续两年特级教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因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不再享受特级教师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