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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江苏省委:
您委提出的关于《关于建立长江生态修复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一)推进规划编制。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不断完善长江生态保护修复方面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我省将长江沿线生态保护修复纳入《江苏省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2020-2035年)》,专门设置长江生态修复带和沿江平原综合整治区,明确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目标。长江沿线各市、县加快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科学布局一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相继开展《江苏省长江码头布局方案》《长江(江苏段)两岸造林绿化工程总体规划》《江苏省长江河道保护规划》等规划编制工作。
(二)完善政策标准。制定出台各行业生态修复政策规范,充分发挥政策标准对长江生态修复的引领作用和支撑作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方面,出台了《长江沿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暂行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正在制定《江苏省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南》,进一步规范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管理及项目实施流程。长江岸线管理方面,以省政府令发布了《江苏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省水利厅、省长江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长江岸线保护利用水平 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优化岸线利用布局,提升岸线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矿山生态修复方面,出台了《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指南(自然恢复型和简单措施型)》《江苏省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整治技术要求》等标准。河湖生态修复方面,开展了河道清水廊道构建和生态保障技术导则、城市湖泊水体草型生态系统重构技术指南、出入湖河口生境改善工程技术指南、湖滨生态系统构建与稳定维持技术指南、平原河网区入湖河口生态拦截技术指南、平原河网区浅水区水生植被削减控制及恢复诱导技术指南等6项标准的制定。湿地生态修复方面,把长江等湿地划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管理,发布了《江苏省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组织编制江苏省湿地修复技术规范,印发《江苏省小微湿地恢复技术方案》,规范湿地修复工作。
(三)实施修复工程。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思路,我省推进了一批长江生态修复工程。一方面,以专项整治为手段,对长江大保护中存在的非法码头、违规利用岸线、城市黑臭水体等问题开展了集中治理。另一方面以生态修复为目的,采取综合措施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
(四)拓展资金渠道。省级财政统筹整合各类专项资金,通过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发行生态修复专项债券、成立生态修复专项基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努力探索财政撬动、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修复长效投入机制,切实加大长江大保护投入力度。
《长江保护法》明确要求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您委提出的建立长江生态修复质量标准体系等建议,我们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加快开展基础研究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立足新发展阶段,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巩固长江生态修复现有成效的基础上,拓展生态修复项目投融资渠道,不断完善生态保护修复标准体系建设,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加强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全方位推动长江生态保护修复上下游、左右岸协同治理修复,积极改善长江沿线生态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江苏省水利厅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