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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规范新房渠道分销佣金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通常称之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新房渠道分销不同于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尚未有明确的定义,但服务模式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其凭借拥有众多的房地产中介门店以及互联网资源能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大量的客源。近年来,新房分销渠道机构发展迅猛,甚至个别新房渠道分销已经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
为进一步了解新房渠道分销渠道机构在当前房地产市场销售中的作用以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影响。今年5月份,我厅召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负责人座谈会,并走访部分新房渠道分销机构,多方听取相关情况。从调研情况来看,新房渠道分销在商品房销售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能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有效的客源,已经成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重要的销售模式。但当前新房渠道分销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据参会企业反映,您提案中反映的情况基本都存在,以南京为例,参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认为,南京少部分新房渠道机构已经形成店大欺客,随意要价的地步,强迫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独家委托,并随意提高佣金点数的情况,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不小的影响。
近年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高度规范商品房销售工作,不断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积极开展房地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查处并曝光了一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不断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当前新房渠道分销机构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和研究您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切实规范新房渠道分销,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开展新房渠道分销排查摸底。指导全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新房渠道分销机构排查摸底工作,做到辖区内分销机构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分销渠道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纳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新房渠道分销模式虽然不属于新房销售代理也不属于二手房中介服务,但其本质是房地产中介居间服务。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要求新房渠道分销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加大检查力度,严肃处罚分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曝光。将新房分销渠道机构和从业人员纳入各地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体系,进行信用管理。
三是严格规范新房渠道分销经营行为。指导各地适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新房渠道分销代理商品房销售项目时,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佣金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分销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并如实告知买受人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指导行业协会制订新房渠道分销执业规则。
最后,衷心地感谢您对我厅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