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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戟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正如您所说,虽然国家和省都有相关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目前我省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率依然不高,运作还不是很顺畅,个别住宅小区的业主们无法成立业委会行使业主应有的权力,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产生矛盾,制约了物业服务水平提升。现将近年来我省开展的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有关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等具体内容。2020年11月,我省对照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修订的《省条例》中,对业主委员会有关运行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业主委员成立的时间方面,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第十五条明确,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省内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条例》精神,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属地物业管理工作。以常州市为例,积极推进《省条例》创新设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和开展工作,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的行为,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监管方面,《省条例》对委员的资格进行了规定,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二、大力推进党建引领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明确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委员会有关监督责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社区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加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监督,推进物业服务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范畴。近年来,我厅积极联合省委组织部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联合印发了《关于以党建引领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明确街道社区党组织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职责,要求街道党工委要强化主体责任,加快推进街道体制机制改革,按照“集中资源、集约管理、集成服务”原则,指导社区党组织抓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的组建和联动服务机制建设;要求街道社区党组织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党建工作指导,在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党员交叉任职机制。自2019年以来,我省每年开展省级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工作示范点创建工作,截止目前已创建110个省级党建引领物业管理工作示范点,有效发挥了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打造了一批“红色物业”党群服务阵地、汇聚了一批以党员为骨干的“红色物业”团队、实施了一批解决老百姓难点、痛点问题的“红色物业”服务项目,通过党建引领、样板引路、品牌带动,全面提升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健全业主监督机制,建立收益收支公示制度。《省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加强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一是在深入贯彻落实《省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要求各地细化业主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流程,提升住宅小区业委会的成立率,指导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属地物业管理工作监管。二是继续贯彻落实《关于以党建引领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指导各地物业行业党委会同街道社区党组织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党建工作指导,努力提升业委会中的党员比例。三是推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年度和换届审计制度,强化对物业收支的监管。
再次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