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0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适当降低充电设施电价及充电服务费的建议)
时间:2021-07-08 14:37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字体:[ ]

于立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降低充电设施电价及充电服务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一)根据价格管理权限,销售电价定价原则、总体水平和分类结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价格管理建议,并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以下简称1668号)明确,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电价,其它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二)我省认真贯彻落实1668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精神,持续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支持性价格政策,切实降低其用电成本。一是明确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此外,我省允许经营主体结合自身用电情况,可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用户必须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尽量减少电费支出。二是明确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自2016年以来,我省已累计下调该类别电价每千瓦时0.2112元,降幅超过25%。目前,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水平已低于大工业电价平均水平。三是明确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如学校等)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合表用户电价,并制定专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用户选择在谷期(晚21:00至次日8:00)充电,电价标准仅为每千瓦时0.3783元,鼓励移峰填谷。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1668号文件明确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按照国家及省有关电价政策执行;充换电服务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房产测绘服务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1010号),已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结合市场供需情况,自主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费的政策宣传,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充换电经营主体规范执行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