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刘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统筹使用方式,支持苏北重特大项目落地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是保障环境质量改善的关键举措,“十三五”以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总量协同控制,持续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经过努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减排约束性目标。特别是2020年全省PM2.5浓度首次“破4”、南京、无锡、苏州、南通、盐城5个市首次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一是科学治污,推进总量减排精细化管理。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7〕69号)要求,围绕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目标,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要求,结合环境管理政策、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因素,测算各地减排潜力,合理设定各地减排目标,按年度分解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同时筛选减排效益显著项目,形成减排重点项目库。经过持续污染减排,目前苏南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已明显低于苏北地区。
二是分区施策,强化污染减排政策激励。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树立“多排多担责,少排可获益”的鲜明导向,省政府先后印发《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省政府关于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9〕2号)等文件,根据各市、县(市、区)每年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实行不同征收标准,由省财政差别化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在2020年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中,将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固定污染源主要大气、水污染物排放量两项指标列入考核指标体系,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直接影响地区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结果。
三是创新机制,全面推进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通过市场调节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手段。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发了全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2021年起正式上线运行,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竞价、挂牌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线上交易。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新、改、扩建项目所在县(市、区)内进行,同一县(市、区)不能交易的,经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同意后,可在本设区市范围内进行跨县(市、区)交易。同一设区市不能进行交易的,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同意后,可进行跨设区市交易。开展排污权交易需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要求,上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改善要求或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集中区(园区),当年度不得受让本区域外相应污染因子的排污权。
四是积极服务,强化环境资源要素保障。为充分调动地方“挖潜”“扩容”积极性,促进地方在大力开展工业源减排的基础上,广泛开展生活源、农业源减排和各类生态“扩容”工程,我厅将总量减排项目通过全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实行 “一本账”清单化管理。各地在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前提下,可将超额完成的减排量纳入本地排污权储备库。排污权储备按减排量来源分县(市、区)建库管理,以“先备后用,多备多用”为原则,可用于支持列入年度省、市重大项目清单中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项目,不设项目投资额限制。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十四五”期间,我们将继续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聚力聚焦“减污降碳、源头治理”,持续推进污染减排,力争在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提升环境资源效益上取得新突破,确保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一)围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科学制定“十四五”总量减排目标。“十四五”总量减排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精准治污,面向美丽中国建设战略目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支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更加强化治污精准性和区域差异性,基于污染成因分析,明确重点减排因子、减排区域、减排领域和减排路径。根据各地环境质量差异分解总量减排任务,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将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
(二)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加强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按照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宏观管理与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排放量微观管理联动的要求,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从严控制单个污染源的排放量,推动排污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大治污减排力度,加快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生产技术进步。对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研究制订省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核减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把好新建项目环评准入关,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挂钩要求,规范执行新建项目的污染物总量平衡规定,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三)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强化污染防治的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深入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切实做好统筹资金的收取、奖励和使用,适时扩大收费因子,提高统筹标准。推行工业企业资源环境绩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要素供给和资源价格政策,对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落实信任保护、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和绿色金融等激励措施。
(四)加强宣传培训,深入开展排污权交易。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宣传培训工作,让“资源有价、环境有偿”的理念深入人心。大力培育排污权二级市场,建立“行政+市场”调控机制,重点发挥市场调控作用,鼓励企业将富余排污权通过全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进行转让,让自主减排、主动治污的企业得到实惠。鼓励开展跨设区市排污权交易,对出让排污权数量多的设区市,在年底环保工作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五)立足部门职能定位,主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厅市会商”机制,加强对苏北地区总量减排的“一对一”对接服务,指导地方政府立足当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大力提升区域污染防治水平,尤其是针对重污染行业出台针对性控制措施,推动落后产能改造升级,为高端产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更好地保障重大优质项目落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发展。
感谢您对江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得到您的理解、支持。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