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690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与文化建设融合发展 构建长江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的建议)
时间:2021-07-08 20:23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

臧大存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推进生态保护与文化建设融合发展 构建长江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江苏省委、省政府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0年,在全省GDP同比增长3.7%、总量突破10万亿的情况下, PM2.5平均浓度38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81%,水环境国考断面优Ⅲ类比例达87.5%,超“十三五”目标17.3个百分点,长江干流断面Ⅱ类比例、主要入江支流优Ⅲ比例升至100%、97.8%,主要入江支流断面全面消除劣Ⅴ类,太湖连续13年实现“两个确保”,生态环境质量达到新世纪以来最好水平。

虽然我省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委员在提案中指出的问题确实存在,提出的建议非常重要,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吸收和借鉴。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工作举措:

一、关于树立法治意识

《长江保护法》首次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写入法律,对于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我省着力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将我省长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一是不断健全涉水立法体系。江苏是全国较早开展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省份。从九十年代起,我省就分门别类、急用先立,针对不同流域、特殊水体和污染种类治理需要,分别制定了太湖、长江、通榆河等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湖泊、水库等保护以及农业农村、船舶港口、渔业养殖类污染治理等单项性法规,2021年5月颁布实施了总纲性的《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水污染防治法规制度体系。二是完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04年颁布实施,着眼于全面统筹沿江地区城乡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率先在全国明确提出“生态环境优先”的法律原则。为不断适应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在2010年、2012年、2018年进行了三次修正,下一步将根据《长江保护法》最新精神进一步修正完善。三是制定涉水地方标准。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规定,在地方立法的法制保障下,制定严于国家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研究制定《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等多项涉水地方标准。

二、关于加强规划引领

“十三五”期间,省委、省政府编制印发《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统筹实施《江苏省“十三五”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在加大空间保护、治污减排、生态修复力度上提出更严格的管控措施。一是加快推进绿色转型。出台《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确定15大类811块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占全省陆域面积22.49%。制定实施“三线一单”,划定4365个管控单元,坚决防止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落地。省委、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行动方案》,严禁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二是深入实施系统治理。狠抓“散乱污”涉水企业排查整治,完成167家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专项整治、“三磷”企业综合整治和尾矿库污染整治任务,扎实推进“清废行动”。实施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方案。不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实施池塘生态化改造,养殖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100%、97%。完成本省籍400总吨以下货运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沿江港口码头基本实现“应收尽收”。三是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完善覆盖主要入江支流的上下游“双向补偿”政策,推进“绿岛”建设试点,惠及企业3.2万家。建成全国唯一的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推动构建主动发现问题的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初步实现了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监控全覆盖。“十四五”期间,我们将按照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的系统治理思路,制定出台我省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三、关于系统修复保护

全面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推进实施《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经过整治,南京一江两岸、常州新北滨江、南通五山等“问题地区”曾经脏乱差的环境发生了沧桑巨变,建成了沿江示范段。一是严格长江岸线保护修复。全省596个岸线利用项目已全部完成整改并通过省级销号验收,共腾退岸线47千米,复绿面积572.8万平方米,拆除建构筑物面积124.7万平方米,均位于沿江九省市第一,长江岸线利用率由2018年的41.7%降至37.9%。二是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完成1.7万个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泰州市作为全国试点先行先试,完成监测、溯源,已完成整治83%,总结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规范和工作规程。三是全面落实 “十年禁渔”。将禁捕退捕作为长江大保护的约束性任务,累计退捕渔船21623艘、渔民41937人,落实财政资金60.21亿元,退捕渔民社保安置率、就业安置率均达到100%,圆满完成退捕任务。四是不断加强生态修复。积极开展长江、太湖、大运河沿线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加强造林绿化和湿地资源保护,累计完成造林43.89万亩,自然湿地保护率升至58.9%。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扎实推进长江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更大力度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和长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一是强化绿色引领。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推进经济体系、产业体系、能源体系绿色转型。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承载力约束机制,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集中、生态环境承载力超负荷的地区,提高污水处理厂以及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导促进绿色产业发展。二是坚持源头治理。全面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分阶段实现“查测溯治”全覆盖。实施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限值限量管理,建成全污染物监测监控能力,推动园区环境质量、排放总量“双达标”。实施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计划,推动企业用能方式转变、清洁原料替代。推行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有针对性消除管网空白区,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落实池塘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标准,加快研究解决农田退水污染问题。推进船舶港口“信用+监管”新型监管模式。三是推进生态修复。试点建设自然生态修举试验区,建立自然生态修复保护负面清单,通过科学、合理、适度的干预措施,实现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打造生态安全缓冲区,发挥生态系统自净功能,进一步减少污染外排,降低环境负荷。坚决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做到禁到位、禁彻底。四是严格风险管控。加强入江支流、上游客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严格管控危化品运输,推动载运危化品船舶安全标准出台。深入推进化工行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等政策措施。强化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防治入江河流有机毒物污染。五是完善工作机制。深入实施河湖长制和“断面长”制,严格落实预警约谈机制,定期公布长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推行断面上游无过错责任举证制度,深化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制度,引导倒逼水质改善。持续提升执法监管效能,切实增强发现和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能力,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坚决“零容忍”。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更离不开政协委员的监督,感谢您对我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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