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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立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安全检查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监管分工和层级。根据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发改(能源)部门是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防止外部人为活动对管道破坏,重点是预防清理管道中心线两侧5米范围内占压,避免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坏,以及处理与铁路、公路等工程相遇相交的关系。2020年,我委制定了《管道保护各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管道企业主体责任清单》,细化明确省、市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管道保护职责。印发《省油气输送管道问题隐患整改分级督办实施方案》,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按照不同类别分类督办整改,进一步明确在管道外部隐患处置过程中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以及管道企业职责分工。通过分级分类制定职责清单理顺各方工作职责,避免各部门多头检查、企业忙乱。
二、关于安全检查内容和标准。2020年,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油气输送管道保护督查工作的通知》《全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督导清单》,按照重要性由低到高详细列举了“建(构)筑物占压油气管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健全管道巡护制度及奖惩标准”等37个督查事项,制定了全省统一的管道保护检查标准,明确政府部门检查重点和内容,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管道保护检查标准开展管道保护督查检查。下一步,我委将对各地管道保护检查按标准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进一步调整完善管道保护检查标准,压紧压实管道保护企业主体和属地管理责任。
三、关于安全检查评价。近年来,我委通过制定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督导反馈单》对管道企业开展督查检查,反馈单中列举了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的具体问题、整改要求和时限,在实施检查后现场填写反馈被检查管道企业。下一步,我们将依据管道保护检查标准在督导反馈单中增加打分栏,对多次检查均达标的管道企业相应减少检查频次。研究制定管道保护督查评价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管道保护检查评价制度。
衷心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