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3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支持金坛区加快建设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的建议)
时间:2022-07-25 13:48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字体:[ ]

荀建华、王虎琴、黄小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金坛区加快建设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1年以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有关决策部署,围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重点任务和省级重大支持事项,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指导和服务保障力度,为推动金坛试验区高质量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梳理研究,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举措,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探索试点,为推动金坛区城乡融合发展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支持金坛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我厅积极支持金坛区申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2021年1月,朱林镇国家试点获自然资源部批复同意,所涉及的村庄规划已通过我厅备案,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已通过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2021年8月,我厅会同省财政厅支持朱林镇国家试点项目资金5096万元。同时,积极支持金坛区开展国土空间生态整治试点,已累计归还流量指标1005亩,有力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下一步,我厅将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要求,待条件完备后,第一时间组织对朱林镇国家试点实施方案开展省级审查,确保及时报部备案,有效推进项目实施。同时,在朱林镇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将积极支持金坛区符合条件的乡镇申报省级示范项目。

二、加强用地保障,支持金坛区大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021年1月,我厅下达金坛区规划流量指标5000亩;2021年8月,预分解下达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标1296亩。积极支持金坛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对省重大项目用地计划给予应保尽保。去年以来,我厅已安排金坛区重大项目用地计划311亩。指导金坛区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在入市交易规则、监管制度、收益分配等方面探索并形成了一批符合当地实际的入市试点政策,同时盘活利用了2000余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生收益超7亿元,释放了一批改革红利,促进了乡村产业发展与城乡经济循环,有效盘活了低效闲置集体存量土地,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下一步,我厅将积极支持金坛区按照“先垦后用”的模式,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并实行拆旧安置用地提前滚动安排,在挂钩复垦项目实施前落实好安置和补偿措施,保证被搬迁群众的及时安置,推进金坛区有效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支持金坛区稳妥有序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2020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要求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为切实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要求,贯彻落实有关规定,我厅通过调研、座谈和实地查看等多种方式,对成片开发公益性用地比例进行了分析。若公益性用地比例定得过高,不利于经济发展;而比例定得过低,则违背了土地征收需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因此,在充分统筹考虑更好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严格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关于缩小征地范围等重要举措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基础上,2021年8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138号),针对工业主导型开发片区公益性用地比例由“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25%”。截至目前,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要求,金坛区的2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通过我厅备案,涉及13个成片开发片区,成片开发片区范围总面积6393亩、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2901亩,为金坛区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提供了基础支撑。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积极支持金坛区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为金坛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的用地服务保障。

四、大力探索用地报批路径。我厅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要求,对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于河道疏浚、生态湿地建设等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021年以来,共批准金坛区建设用地项目44个,批准总面积1915.7亩,涉及新增建设用地1650.5亩(其中农用地1585.6亩、耕地980.4亩)。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好用地审批服务,并积极向自然资源部汇报沟通,争取相关用地报批政策,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支持,恳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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