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4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建议)
时间:2022-07-25 16:51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

史静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维修资金管理信息收集、绿色通道、队伍建设、信息公开等建议,对改进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很有帮助。近年来,我们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维修资金查询难、使用难、保值增值难等难点、痛点问题,2014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维修资金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明确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保值增值等方面规定。按照《办法》要求,维修资金的清理、追缴、补建、续筹,以及业主委员会申请将80%的维修资金转存为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等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制定。目前,13个设区市以及县(市、区)也都以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制定了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全省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为化解维修资金管理难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是细化管理决策,简化使用流程。省《条例》明确要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续筹办法由各市、县制定。为使维修资金使用简便易行,省《办法》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第一,在资金账户上进行细化,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统筹分账,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或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第二,按照维修涉及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区域以栋或单元为单位,经维修利害关系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第三,可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一次性表决同意,由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执行维修资金的使用,第四,应急单项维修费用不足5000元的,可以经利害关系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委托代管部门采取审核结算并公示。

三是推进代管机构建设,加强资金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我们把健全机构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重要前提,我们按照省《办法》要求,积极推动各地设立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将不同行业、部门管理的维修资金纳入统一管理。我们在省《办法》中明确指出代管机构应当加快建立健全涵盖交存、使用、查询等内容的维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公开透明,提高管理效率,接受监督。各地按照省《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具体措施,进一步简化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大大缩短了办理周期,提高了使用效率。

四是加强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为确保住宅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我们在省《办法》明确要求,代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应急维修工作流程,并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招标投标、预决算和审计制度,加强监管。代管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及时公布。同时,规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报告还要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审计署进驻江苏,对全省维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这些要求和举措,都有效地从制度上防止了维修资金被滥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吸收采纳您所提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维修资金管理监管力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简化使用审批流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鼓励各地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积极采取创新举措,方便业主动用维修资金,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率,提升业主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满意度。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