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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执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1年以来,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执法方面,我厅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制度,夯实管理基础。2021年出台《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监督执法要求,明确省市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单位各自职责,夯实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执法的管理基础;出台《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
二是完善规范,强化技术支撑。已出台《废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在线传输技术规范》,目前在组织开展《水污染在线监测设备与数采仪通讯协议技术规范》《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指南》《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等7项地方标准规范研究,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执法的技术支撑。
三是建设平台,集成在线监测数据。建成省级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含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等),作为全省非现场监管执法的主要信息化平台,包含综合决策、末端监控、视频监控、工况监控、用电监控等子系统,实现排污单位“末端监控”向“过程监控”、“浓度监控”向“总量监控”的进化,通过自动筛查,及时发现排污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异常问题,自动监测数据经技术审核、法制审核后,作为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四是压实责任,推动依法联网。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21年,我厅印发《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全覆盖(全联全控)工作方案》以及2021年工作计划,有序推进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联网。截至2022年5月底,全省重点管理排污企业共11167家,其中应联网8009家(按照许可证要求监测设施为自动监测的企业,不包括手工监测企业),已与我厅大数据平台联网7199家,联网率89.9%。此外,已联网18008家企业用电监控数据、1476家企业视频监控信息、78家企业工况监控数据。
五是强化数据应用,探索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工况监控和用电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设施不正常运行、在线数据超标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件,2021年利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00余件,约占当年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总数的3%。今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影响的不利局面,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充分利用异常数据开展执法检查,问题发现率同比增长近14个百分点,执法精准性提升明显。
尽管我们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执法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是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监测数据有效性认定、非现场监管执法方面还存在短板和不足。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快推进排污单位联网,实现应联尽联。按照《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监控全覆盖(全联全控)工作方案》,今年继续组织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推进地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与大数据平台联网,对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动监测但尚未联网的排污单位,7月底实现全部联网;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但不具备自动监测安装条件的涉气排污单位,在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上安装用电监控设备,并于11月底前与省、市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网。
(二)强化运维机构监管,保障监测数据质量。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或社会化运维机构)开展自行监测,但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转移给被委托方。下一步,一方面,我厅将通过“主动质量抽查、双随机专项检查”等行动,进一步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自行监测行为。另一方面,经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不需取得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我厅将采取行政和市场手段加强监管,一是加强信用管理,将社会运维机构违法行为纳入环保信用体系,通过限制竞标、限制信贷等经济手段,进行联合惩戒;二是公开曝光,通过我厅官网、新闻媒体公开通报曝光违法社会运维机构信息,推进行业优胜劣汰;三是鼓励举报,鼓励个人、单位向我厅举报社会运维机构违法行为;四是依法查处,对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社会运维机构,联合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健全数据研判规则,提升执法效能。结合《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我厅将研究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江苏省涉嫌违法行为数据研判和检验机制》,明确涉嫌违法行为的数据研判规则,优化非现场执法流程,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准性。
(四)深入推进非现场监管,打造江苏样板。我厅党组高度重视全省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能力建设,于5月出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的意见》(苏环发〔2022〕1号),力争打造全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志性工程。一是建立制度体系。拟制订《非现场监管对象名录管理办法》《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监测监控异常数据技术审核规范》《非现场监管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规则》等,形成完善制度体系。二是夯实基础能力。推动非现场监管对象依法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整合市县、气象、电力等多部门数据,并与大数据平台联网,提升数据采集和治理能力;建立我厅生态环境指挥调度平台,打通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管、移动执法、危废管理等业务体系,完善“1+13”全省非现场监管指挥调度模式,落实制度、流程、时间、数据闭环。三是加强重点领域应用。制订全省水环境、大气环境、危险废物非现场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在“双随机、一公开”中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