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3-10-24 17:26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今年9月初,《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省政府领导批准,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方面负责人介绍解读《办法》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朋友们感兴趣的问题。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学锋女士、副厅长张钧先生,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黄海楠女士,省教育厅副厅长杨树兵先生,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戴民辉先生。我是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魏赟。

首先,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学锋女士介绍情况。

王学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于2023年8月30日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是我省进一步推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综合效益、防范各类风险、将集中建设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办法》立法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特色亮点等四个方面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

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管理,是我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要求建立的一项创新制度,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提出的“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上实现新提升”、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组织方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品质和投资效益。很长一段时期,政府投资工程普遍采用分散建设的模式,不同程度存在着建设管理水平低、投资效益差等问题,一些工程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也存在较大的廉政风险。

2017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创新探索和实践,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2018年1月,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开始在省级层面试点集中建设并有序开展。2021年,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在13个设区市和县市区逐步推进集中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全省已有集中建设监管单位155家、实施单位645家,从业人员约3万人。据统计,2019年以来,全省实施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3114个,总建筑面积1.26亿平方米,总投资8474亿元,获国家级奖项24个、省级奖项190个,集中建设工作呈现“全省联动、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省级层面,一是省政府成立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工程集中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二是构建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机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处,加强集中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三是出台一系列文件和制度规定,明确集中建设职责分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规范集中建设行为。四是省发展改革委创新项目审批流程,为集中建设审批提供保障;省财政厅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拨付方式,推动集中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五是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指导下属单位按照集中建设要求,履行好使用单位的职责。六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创新工作机制,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建立省重大项目挂钩联系制度,成立专班,加强协调沟通,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省级项目的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质量安全生产管控,监督保障省级集中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已交付项目中,未出现“三超”现象,平均节资率达10%以上。2019年以来,省级层面批复项目131个,总投资356亿元,总建筑面积463万平方米,已交付使用项目32个。

市县层面,各地积极推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落地落实。如南京市构建集中建设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全过程信息跟踪和动态考核监管,确保建设项目手续合法合规、建设投资可控与过程管理科学有效;苏州市出台有关实施单位的管理考核办法和评分轮候规则等多个配套文件,将项目分配、督查考核、施工管理、交付使用等关键节点和重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集中建设项目全程有效监管;泰州市组建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设立“集建工作日”,专职专班召开集中建设推进会,实行三级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项目变更,保障项目规范化、高质量推进;张家港市全力打造“阳光集建”,高水平完成集中建设项目。

通过近些年的工作实践,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组织方式显现出了独特优势,项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成本得到有效管控,建设工程品质和投资效益大幅提升,廉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打造了一批高品质社会民生工程。省本级负责实施的江苏开放大学新校区项目是集中建设规模最大、投资最多的校园整体搬迁省级重点项目,项目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设计,严格把控施工质量,确保了工期进度,提升了工程品质。省中医院牛首山分院项目克服了疫情期间施工、管理等困难,一期中药制剂厂工程如期完工,二期医院工程也将在年内竣工。由地方负责实施的南京市江北图书馆项目、苏州市独墅湖第二通道项目、泰州市人民医院新区医院(二期)项目、张家港市梁丰高级中学项目均按照集中建设要求高质量推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虽然我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集中建设管理工作还多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效力层级较低,约束性不强,需进一步加强法规层面的支撑和引导,统一全省集中建设管理的实施范围、组织方式、责任分工、实施程序,推动我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立法工作,将《办法》列入2023年正式立法项目。在完成调研、起草、意见征求、召开系列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等立法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审议稿)》,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是全国首个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省级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在起草过程中,我们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充分发挥实施单位在集中建设中的专业作用,推动建立完善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体系;在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明确政府部门监管职责,明晰集中建设工作责任分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聚焦完善制度设计,保证建设需求,严格控制概算,提升管理专业化水平,着力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集中建设的实施、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四章二十八条。

(一)明确集中建设实施范围。规定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用集中建设,并具体列举了实施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范围。在此基础上,规定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集中建设的具体范围。

(二)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集中建设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集中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使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三)明晰集中建设工作责任分工。以基本建设程序为主线,梳理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从项目立项、方案设计、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和概算,到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产权办理等环节的工作责任分工。规定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办理项目建议书等前期相关手续;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并对实施单位、使用单位必要的协同配合作出规定。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多方面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巡查抽查、考核评价、奖惩等制度,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将集中建设纳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特色亮点

(一)建立了组织实施体系。明确地方人民政府、集中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在集中建设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明晰使用单位和实施单位的工作权责分工,确立了集中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体系。为推进集中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办法》强调要加强重大事项会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规范了集中建设实施。《办法》从提升管理专业化水平、严格控制概算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规定实施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选派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规定项目非因法定事由致使投资超过概算的,可以相应扣减实施单位的集中建设管理费用等,加大概算执行力度。

(三)创新了协调管理举措。为实现有效沟通,切实满足使用需求,保障建设进度,规定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后及时进行项目对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实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并特别规定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下一步,我们将以省政府令正式施行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走深走实,助力我省社会民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当表率、做示范、走在前的果敢担当,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谢谢王学锋厅长。下面大家可以举手提问,提问前请说明供职于哪家新闻机构。下面可以提问。

省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我关注到文件指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能否详细说明一下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所涵盖的内容?谢谢!

张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首先谢谢您的提问,也感谢媒体朋友对江苏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的关心!

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和本次颁布实施的《办法》,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项目不包括在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施集中建设。

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核心理念是“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目标是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升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的要求,推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良性发展,我省率先在全国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创新探索和实践,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制度。

刚才王厅长已经介绍,通过近五年的工作实践,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已经显现出了独特优势,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成本得到有效管控,建设工程的品质和投资效益大大提升,是一项被实践证明符合江苏实际、行之有效的创新制度。通过本次立法将这项制度固化下来,为下一阶段我省深入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谢谢。

新华网记者:我们注意到《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单位要做好项目申报、用地选址、风险评估等一系列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请问作为项目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集中建设过程中主要负责哪些事项、承担哪项职责?

黄海楠(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非常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项目审批部门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项目审批职责。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主要由本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项,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二是项目管理职责。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增加概算的,由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确定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或者概算审批部门核定。

三是协调指导职责。协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对相关沟通协商事宜给予协调指导,对全省集中建设工作推进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集中建设成效等开展监督指导,对实施单位履职尽责、专业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

谢谢您的提问!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记者:《办法》明确规定“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请问,我们将采取哪些举措,确保该项目资金保障到位?

张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首先谢谢您的提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我省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源头上把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严格把关使用单位的项目申请,项目没有落实资金的不予审批,做到从源头上确保资金到位。

二是过程中监督。《办法》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完成资金筹措等工作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条件,不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审核把关职责,确保建设资金到位。

三是实施中规范。实施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资金不到位的,不予开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实施单位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实行限额设计,强化概算控制,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或者进度节点如期支付工程款。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谢谢。

扬子晚报记者:教育是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重要领域,省教育厅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如何指导教育系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谢谢!

杨树兵(省教育厅副厅长):谢谢扬子晚报记者。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是高标准建设教育强省的重要基石,更是确保每个学生有学上、上好学的硬件保障。这项工作也事关人民满意教育的成色、事关立德树人的工作成效。这些年,省委、省政府始终把改善教育的办学条件摆在重要位置,建设的项目呈现出面广、量大、投入多的特点,特别是近年来加大普通高中建设和高校学生宿舍建设力度,这些既是重点工程,也是民生实事。

此次出台的《办法》多次提到了“教育”这个词,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坚定决心,对于推动教育建设项目强管理提效益防风险、促进学校育人环境和环境育人“双向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省教育厅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积极推动新建、改扩建基础教育学校和省属高校建设,加快健全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体来说,将围绕三个环节来抓好落实,也就是“三抓好三强化”。一是抓好前端,强化统筹。省教育厅将组织各地各校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规范、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标准和制度。二是抓好中端,强化指导。加强横向沟通、纵向联动,省教育厅将积极配合住建部门、协调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建立工作联络机制,落实分工清单,沟通协商平台,推动教育建设项目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率推进。三是抓好末端,强化监管。省教育厅将分级建立调度和督察机制,配合住建部门强化施工管理、质量控制、竣工验收,努力建成更多教育“精品工程”“示范工程”“样板工程”。以上就是我的回答,谢谢!

江苏经济报记者:资金监管是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请问财政部门将如何做好集中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谢谢!

戴民辉(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同时也借这个机会,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省财政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实施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主要是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理应对其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加强立项决策研究。概算是重要的源头控制,在政府投资工程的立项阶段,财政部门就要会同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总投资匡算、资金来源渠道等进行审核,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既要节约财政资金,也不能形成资金缺口。

二是强化预算管理。集中建设项目大多是跨年度建设项目,建设周期较长,财政部门要根据批准的总投资概算、建设工期、工程进度以及以前年度财政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加强预算审核,合理安排项目分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切实保障每年的集中建设项目资金需求。

三是认真审核拨付资金。审核是过程控制的重要方法。《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为此,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预算、工程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等对实施单位的资金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建设资金,既确保建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也不能超付工程款。

四是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并转固定资产是项目终结的标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对实施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在6个月内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当然,对一些建设项目较多的行业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抽查。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谢谢。

魏赟(省政府办公厅新闻协调处处长):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会后还可以进行补充采访。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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