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23-00656 分          类: 政府文件 财政,公路 批复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23-10-2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同意205国道宿淮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主   题   词:
文          号: 苏政复〔2023〕34号
内 容 概 述: 省政府关于同意205国道宿淮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时          效:

省政府关于同意205国道宿淮收费站

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苏政复〔2023〕34号)

 

宿迁、淮安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205国道宿淮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宿政发〔2022〕1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205国道宿淮收费站建成并符合通车条件后开征车辆通行费,按照政府还贷公路管理,由宿迁、淮安两市进行联合收费,收费期限从开征车辆通行费之日起计算,在收费站运行两年后再进行评估核定。

二、同意205国道宿淮收费站设立在205国道宿淮段宿迁市沭阳县钱集镇新桥村(中心桩号:G205K1087+100)。

三、同意收费标准执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苏交财〔2019〕124号)中普通公路收费站收费标准, 具体为:一至四类客车每车次10元、12元、15元、15元;一至六类货车每车次10元、15元、30元、35元、40元、50元。各项优惠减免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你们要在已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同意迁移宁杭高速公路苏浙省界收费站等事项的批复》(苏政复〔2014〕81号)要求,做好沟通协调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开征车辆通行费平稳有序。

五、其他收费管理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明确。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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