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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在相关文件基础上,结合我省实践经验总结,主要从进一步规范“评定分离”使用程序与方法、合理调整实施范围、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等三个方面对“评定分离”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完善。通过夯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实现招标人责任和权利的统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下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明确“评定分离”五种情形
《实施意见》明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评标活动按现行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定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通过综合考虑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情况、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和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并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属于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以上的监理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政府集中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和政府集中建设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的施工招标(不含社会代建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工程项目招标不适用“评定分离”方式。
对评审提出更高要求
《实施意见》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按照评标结果的优劣顺序推荐3至7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不少于3名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少于3名时,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
制定定标活动程序与方法
《实施意见》对定标活动作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组成要求。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中招标人单位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是明确定标标准。招标人在确定定标标准时,应在评标评审因素基础上,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和实际需要,结合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团队管理水平等直接关系中标人能否良好履约的因素确定定标标准,定标标准不能采用打分制。三是明确定标方法。定标方法有票决法或集体议事法,《实施意见》针对两种不同定标方法进一步明确了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组长的工作责任,以及具体的定标方法。四是规范定标程序。规定招标人在组织召开定标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五是明确异议投诉处理及重新招标的有关情形。《实施意见》规定在定标阶段,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同时,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相同异议或投诉。《实施意见》同时明确了符合重新招标的有关情形。
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招标开始前,招标人应及时组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原则上由三人组成,一般为招标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纪检监察人员或审计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职工代表。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确保定标过程公正、公平,防止腐败及违法违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