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淮安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四部门联合出台《落实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制度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的管理,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细则》共十一条,就如何落实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对所涉部门的职责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各所属及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细则》第二条,明确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教育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对涉教职员工犯罪生效判决的统计、移送与接收工作。《细则》第三条要求,全市两级人民法院针对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员,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制度;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等判决的案件,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并由教育主管部门出具送达回证。必要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单位。
关于生效判决文书移送问题,《细则》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负责对作出生效判决的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被告人未上诉的,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移送;被告人上诉的,则由市中院负责移送;市中院一审的案件,被告人上诉的,由市中院负责移送。移送的裁判文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对确实不宜送达的,可送达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和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细则》同时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对本细则及禁止令、从业禁止执行不力的情况,可以通过发送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