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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黎明等3位委员:
《关于持续深化“三医联动”模式中医保改革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建设健康中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举措。你们的这一提案关注三医联动改革,围绕DRG病种分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三医联动信息共享等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对于实现医保、医院、患者多方共赢,促进医保、医疗、医药相向而行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DRG支付方式改革
DRG是用于衡量医疗服务质量效率和医保支付的一个重要工具。实行DRG付费,目的是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医疗支出得到合理结算,提高基金使用效能,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在DRG付费实施过程中,病种分组直接关系到医保基金对病例费用的结算,涉到医疗机构切身利益,正如提案中所言DRG病种分组至关重要。对此,国家医保局在组织专家深入研究、广泛论证、综合卫生健康部门和临床专家的基础上,制定《国家医疗保障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并下发《关于做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DRG病种主要诊断大类(MDC)、核心DRG分组(ADRG)须与国家分组方案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MDC和ADRG组别,可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DRG细分组。
我省按照国家要求,遵循“临床特征相似、资源消耗相近”的原则,采用病例组合(Case-Mix)思想,以病案首页的主要诊断为依据,在26个主要诊断大类(MDC)下,根据治疗方式不同,综合考虑病例的其他个体特征、合并症和并发症,将相近的ADRG细分为DRG分组。合理的DRG分组,必须满足组内病例变异系数CV值小于1,同一ADRG内细分的DRG组间平均费用相对差异不低于20%等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DRG分组要进行调整。
应该看到,DRG是一项新生事物,一方面,用于实际付费时间较短,政策机制还不够健全,另一方面,医疗机构病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以及信息化建设水平与DRG付费要求还不够匹配,导致出现病种分组不尽合理、数据测算不精确等问题。这也是我们正在关注和着手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为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支持医疗服务创新发展,省医保部门进一步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促进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加规范、动态调整更加科学。一方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缩短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周期,从一年一次调整为半年一次。规范项目申报评审条件,支持具有技术创新性、临床安全性、有效性、经济合理性的新技术、新耗材新增立项,进入临床应用。2019年-2022年,全省新增27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含特殊医用耗材),目前,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含特殊医用耗材)已达5656项。另一方面,增加调价频次。2019年-2022年,省级层面调整价格项目14批次,累计涉及2667个项目,调价金额为58.32亿元,平均提价67.10%;各设区市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4批次,累计涉及1792个项目,调价金额为10.66亿元,平均提价36%。2022年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比2018年上升17.5%,医疗服务收入比重明显提升。全省医疗服务价格调价频率、调价项目、调价幅度均排在全国前列,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已经与长三角周边省市基本持平。
三、关于医保、医疗、医药信息资源共享
信息化、标准化是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的重要支撑。为此,我们围绕智慧医保、智慧医疗建设,强化信息系统支撑功能,促进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一是建成应用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连接近全省近5万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贯彻国家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17项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并在全省三级医疗机构深度应用,实现信息数据在医保、医疗、医药之间的贯通。二是持续推进省卫生健康云影像平台建设,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573家公立医疗机构接入省影像平台,医生通过工作站调阅影像数据共计69万次。三是上线运行医改监测信息系统,将国家医改监测指标、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等200多项重点改革监测指标全部纳入信息系统,通过指标数据汇集和分析利用,更好辅助医疗管理、医保管理科学决策。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按照深化医改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深化DRG病种分组、权重、系数等核心要素确定协商谈判、特例单议等机制深化应用,提升DRG付费改革质量和成效,推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更加科学,加强医疗、医保、医药等数据互联互通,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