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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协同推进长三角地区统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全局方面。2021年,经批准原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和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调整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并印发工作章程,明确强化联动协作,形成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合力。近年来,在协作小组的一体推进下,三省一市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出台各类区域规划方案。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共保规划》),推进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着力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的先行示范区;三省一市加快编制《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一体化建设规划(2020-2035年)》,推进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建设;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网络建设方案(2021-2023年)》,加快完善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网络,构建协同完整的监测评估体系。二是明确规划目标和措施。《共保规划》明确我省2025年和2035年的规划目标,2025年PM2.5平均浓度总体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以上;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规划中还提出了联合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重点任务举措。为贯彻落实《共保规划》,省生态环境厅制订了《共保规划》江苏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并在《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将“加强共保联治,助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专章,与兄弟省份充分对接,深化联防联控。三是构建示范区一体化科学大气观测网。为落实示范区生态环境统一网络建设方案,省生态环境厅争取1000余万元财政资金,支持示范区汾湖大气多参数自动监测站建设,为示范区PM2.5和O3协同治理提供支撑。在现有国省控站点基础上,增设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将示范区空气质量评价工作向乡镇延伸。其中,吴江区已完成14个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和1个交通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工作。四是加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建立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自2022年8月至今,每周共享长三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数据,联合发布37期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周报。向示范区执委会共享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同编制示范区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共同分析评价示范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积极配合落实重点流域和区域信息共享与联防联治,目前已与生态环境部太湖东海局、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局、水利部太湖局和示范区执委会等建立了稳定的信息共享传输通道,除定期发送环境质量报告外,已通过平台推送累计共享约5500条监测信息数据。五是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三省一市环境监测中心建立了区域和城市大气质量联合预报会商体系,每周开展7—10日预报会商,每日预报结果报送至上海长三角区域预报中心。逢重大活动期间,开展数据共享与每日预报联合会商,为长三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发挥重要支撑保障作用。在进博会、国家公祭日等重大活动期间,加强联合会商,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做好监测数据的质控质报,有力支撑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关于推进大气排放标准一体化方面。按照《关于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三角标准一体化的实施意见》要求,需建立统一的区域标准化管理机制。目前,三省一市已共同编制《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一体化建设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将围绕规划重点推进标准一体化建设。一是积极推动已编制标准规范的发布。长三角区域已共同编制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体系技术规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技术规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固定污染源排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等多个地方标准规范。目前,《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发布实施,下一步将积极推动相关规范的发布实施。二是加快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计划围绕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医药制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长三角主导产业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协同治理;结合国家对燃煤电厂、钢铁工业、水泥工业等重点污染源超低排放的要求推进氮氧化物(NOx)协同治理;将持续推进颗粒物排放控制,实施有毒有害污染物治理,加强长三角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此外,围绕排放标准建设需求,计划研究制定化工、制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推进长三角大气排放标准一体化进程。上述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需分别经各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三是科学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指出,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用,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逐步扩大交易行业范围。在全国碳市场建立的情况下,现有试点可以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我省将积极推进重点领域有序达峰,制定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综合评价考核制度,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将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下一步,我省将落实长三角碳普惠合作协议,探索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跨区域交易机制,指导南京、无锡、苏州市(第一批试点城市)深入探索,拓展碳普惠覆盖领域和已建数据平台的场景功能及影响力,不断完善碳普惠商业激励机制;指导常州、淮安、镇江等低碳试点城市和无废城市开展碳普惠体系建设。开展办公场所、大型活动节能降碳方法学研究,编制《江苏省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在举办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中,鼓励开展碳中和活动。
三、关于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推进大气、水、海洋等生态要素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大气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方面,一是建立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将各市、县(市)排放的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将碳排放强度作为调节因子,省财政依据挂钩标的和调节因子收取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同时,按照“达标返还、提升奖励”的原则,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等五项指标达到省定目标任务的市县进行资金返还,对空气环境质量、碳减排指标等有进一步改善的市县进行资金奖励,返还和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该政策通过“多排多担责、少排可获益”的原则,对大气生态保护成效好的地区予以生态补偿,对大气生态保护工作成效差的地区予以资金收缴,实现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二是在资金分配中强化生态保护补偿理念。省财政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资金分配时,将大气环境改善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强化对各地大气环境治理工作的生态保护补偿。根据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也将地区PM2.5浓度改善情况、优良天数目标实现情况、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氮氧化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强化地区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生态保护补偿。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