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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立法推进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时间:2024-01-03 17:50 来源:宿迁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为切实保障学生在校园食堂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近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在省内率先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地方性立法。《办法》共六章四十五条,明确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为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细致明确的法律遵循。

一是统一校园食堂建设要求。明确校园食堂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新建、改建和扩建校园食堂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与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提前指导。

二是规范校园食堂日常管理。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三是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范。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水果除外)、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时以上。

四是实行食材阳光采购制度。市人民政府建立校园食堂阳光采购公共服务平台,阳光采购平台实行统一审核、线上采购、阳光配送、全程监控的运营机制。

五是厘清相关行政部门职责。教育部门是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建立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和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妥善处理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