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0-29 16:48


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满足:
(一)出于“生产经营需要”,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
(二)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关于加班时间,应满足:
(一)每周应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1天(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二)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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