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5 15:22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市监规〔2023〕10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下列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正确理解和适用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裁量权基准所列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是根据执法实践,在相关违法行为中较为常见、可以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更关注相关违法行为的特殊情节,且非完全列举。裁量权基准没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一般情形,当事人存在上述一般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从重行政处罚。

二、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当事人具有裁量权基准所列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执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具有多种情形,甚至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应当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综合裁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正确适用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幅度。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同时规定了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幅度的,当事人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明显更为恶劣或者危害后果明显更为严重的,或者具有两种以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可以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处罚幅度。

四、合理细化量化适用情形。对于裁量权基准中所列的持续时间较短、数量较少、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形,应当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关行业领域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对类案共性问题要统一裁量尺度,防止类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现象。鼓励设区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定范围内,统一细化量化裁量权基准有关要素。

上述意见同时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和后续制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目录》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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