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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水平,无锡市根据《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对原《无锡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指导意见(2.0版)》进行了升级完善。8月1日起,将全面施行《无锡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指导意见(3.0版)》。
相比原先施行的2.0版政策,无锡市这次升级完善后的3.0版政策主要有5个变化:
一是适用范围扩大至全省。总部(含区域总部或管理机构)设在无锡市,且在全省有1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经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格评审,可以取得江苏省通用的告知承诺资格(2.0版仅在无锡适用),其省内新开直营门店可享受“受理即领证”的待遇。
二是无锡继续不限总部。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在省内无总部(含区域总部或管理机构)的,如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范围内有5家以上直营门店(2.0版为8家),可以申请在无锡市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三是取消经营项目限制。在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或管理机构)取得食品经营管理许可项目前提下,其新开直营门店不再有经营项目限制(2.0版对自酿酒限制)。
四是取消效期管理。不再设置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资格有效期(2.0版为5年有效期)。
五是后期管理更严格。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罚或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在首次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等情形的,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且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2.0版设有暂停资格等缓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