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哪些防疫条件?
来源: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7-30 09:44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

(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三)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

其中,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外,周围应当建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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