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接触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自动失效?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7-31 10:40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此,竞业限制协议是否生效并不在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短或是否接触过商业秘密。在劳动者离职之前,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则可以无补偿解除;在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如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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