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7-31 10:43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如故意拖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影响劳动者再就业,导致其工资收入遭到损失,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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