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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非医疗类心理咨询机构监管的建议》收悉,现就我厅职责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民政厅将包含非医疗类心理咨询机构在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发展作为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引导加强内部治理,规范日常行为,不断提高服务社会能力。
一、关于“规范化心理咨询机构缺乏认定标准”的问题
针对提案中反映的“非营利心理咨询机构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需要办理医疗许可证或申报主管部门备案”这一情况,依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有关政策法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医疗类心理咨询机构采用双重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心理咨询机构的依法登记、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对心理咨询机构登记前的资质审查以及登记后的业务管理与指导;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合力规范非医疗类心理咨询机构的管理,促进公民心理健康发展。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视情依法制定心理咨询机构相关认定标准、资质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关于“心理专业规范化服务从业人员难以界定”的问题
如前所述,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心理咨询机构的依法登记、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对于非医疗类心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主要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下一步,我厅将引导有关行业协会积极为政府部门建言献策,主动承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参与制定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协助相关部门完善心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促进心理咨询行业健康发展。
三、关于“非医疗类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有效监管存在真空”的问题
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严格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对非医疗类社会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管,鼓励社会力量有序、规范、依法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实现社会心理健康服务的有效供给,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持续强化日常监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开展年度检查、抽查审计等工作,对包含非医疗类心理咨询机构在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违规行为的,协同业务主管单位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持续健全内部治理体系。制定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指引,规范换届流程;将党建等要求加入章程示范文本并从严审查章程内容,指导有关组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制度。加强等级评估结果运用,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作为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协商民主、优化年检程序、参加表彰奖励的参考条件。三是强化非营利属性监管。印发《关于开展全省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苏社管〔2022〕11号),稳妥有序整治包含心理咨询机构在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不断健全完善非营利监管制度。四是指导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江苏省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举办认知行为疗法、心理治疗沙盘、家庭治疗等心理咨询技术培训班,提高心理咨询师实用技能,加强对行业协会会员教育管理,引导会员不断提高自身心理咨询业务素质和规范化管理能力。
四、关于加强非医疗类心理咨询机构监管的打算
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吸纳,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非医疗类心理咨询机构监管,推动心理咨询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逐步加大扶持培育力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明确提出“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均投入福彩公益金或财政资金,创新开展公益采购、公益洽谈、公益创业、公益伙伴日等各类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深化面向基层的社会组织孵化体系建设,积极鼓励发展心理咨询领域的社会组织,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登记认定,实现心理咨询领域社会组织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各级政府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职能,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不断推动心理咨询领域社会组织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是稳步提升社会组织自主治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决策部署,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建设成为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每年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不断推动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内生动力,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三是不断完善行业综合监管体系。一方面,积极推动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等依据各自职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行业协会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职责。另一方面,积极推动相关部门重点加强政策业务指导,落实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责任,做好政策告知、政策解读相关工作,让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政策信息,更好发挥其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作用。
江苏省民政厅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