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广电规〔2024〕1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省广电总台、省广电网络公司,省广电监测台:
《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补助)实施细则》《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广播电视覆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党组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6月14日
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
(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巩固我省农村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程成果,根据《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二条 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补助)(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对经济薄弱地区实际收看有线电视的农村低保户基本收视维护费进行减免。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地区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分档第四、五、六档地区,补助标准按省定有线电视收费标准的50%进行补助。采取先拨付、后结算的方式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条 每年年初由设区市、县(市、区)广电行政部门向同级民政部门获取截止上年年底农村低保户数据,指导当地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进行用户匹配,取得真实有效的实际收看有线电视的农村低保户户数;省广电局负责全省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户数的汇总,按补助标准测算补助资金后,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报批。
第五条 对安装并收看有线电视的农村低保户,自收取基本收视维护费当月起落实优惠政策;对具备安装条件、但目前尚未安装有线电视的农村低保户,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安装,同时落实优惠政策。
第六条 退出低保的有线电视用户自退出低保的次年起,不再享受“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相关优惠政策,收看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按照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
(广播电视覆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和促进广播电视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覆盖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的广播电视覆盖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活动,其中省级广播电视覆盖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电视节目无线覆盖;
(二)省新闻广播节目调频覆盖(含模拟广播和数字广播);
(三)省新闻综合广播、省文艺广播节目和特定内容的中波覆盖。
第三条 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广播电视覆盖)(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对以下与省级广播电视覆盖有关的项目给予保障:
(一)发射机运行维护;
(二)节目传输网络租用;
(三)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运行维护;
(四)调频同步广播系统和设备维护;
(五)系统和设备更新。
第四条 与省级广播电视覆盖相关的电视、中波发射机运行维护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按照发射机数量、补助标准(见附件)进行测算,由省广播电视局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批程序后,按规定下达。
第五条 与省级广播电视覆盖有关的节目传输网络租用及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运行维护服务,由省广播电视局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与省级广播电视覆盖相关的调频发射机运行维护资金参照因素法方式,按照发射机数量、补助标准进行测算;调频同步广播系统和设备维护资金按照实际情况测算。
上述调频覆盖相关资金,由省广播电视局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批程序后,按规定下达省广电总台。
第七条 与省级广播电视覆盖相关的系统和设备更新以及其他项目,由省广播电视局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报批后确定。
第八条 用于广播电视覆盖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监督。
第九条 省级应急广播平台运行维护及网络租用、省广电无线智慧监测及运维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的相关经费纳入省广播电视监测台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与省级广播电视覆盖相关的发射机基本运维费补助标准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关于印发《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农村低保户收看有线电视补助)实施细则》《江苏省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广播电视覆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广电规〔2024〕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