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常州市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认定政策 |
提交日期 | 2024-08-22 17:55:57 |
内容 | 来信咨询常州市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认定政策。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4-08-29 17:55:57 |
回复单位 | 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办事处 |
回复内容 | 您好!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社会公信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且能正常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业主担任。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核实后,其成员资格终止,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职责;(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