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5-02-18 16:26 来源:常州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默认

《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近日公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聚焦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着力巩固居家养老基础作用,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便捷性、可及性,让老年人在家门口就享受到更安心、更舒心的养老生活。

一是明确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各方职责。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系统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组织配置和运营管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明确民政、住建、卫健、医保等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协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工作合力;并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家庭、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职责作出规定,要求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

二是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要求。明确要坚持城乡统筹,按照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结合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分层分类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市人民政府要制定闲置资源改造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办法,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明确新建住宅区、已建成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的标准,明确配置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的面积要求。规定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建、移交和产权归属等内容。

三是完善适老化环境建设和改造相关规定。从老年人友好环境建设角度出发,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推进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公共服务环境适老化改造。同时,要求制定计划,推进社区和家庭适老化改造;推进符合电梯增设条件的公共场所和已建成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家庭对居家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

四是构建服务供给和社会参与体系。围绕构建覆盖全域各行政层级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对市、县级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均提出明确要求,鼓励在住宅小区设立养老服务点,满足老年人就近接受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制定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实施标准,并对制定的程序作出规定。《条例》提出,要合理布局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提供助餐服务,建立健全特殊困难居家老年人探访制度和居家应急服务机制,推进智能化服务适应老年人需求。强调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并行,实现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的协同发展。明确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养老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并规定可以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给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运营管理。明确倡导积极老龄观,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区和社会发展,制定公共政策、实施社区更新改造等前充分听取老年人意见。

五是推进医养结合融合衔接。明确要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资源整合和服务衔接,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协同配套。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通过设置护理院、开设护理站等将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要求组织开展居家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组织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评估的衔接互通,信息共享。要求建立老年人助医服务体系,制定助医服务规范,并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

六是明确扶持保障措施。要求完善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财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明确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规定的比例主要用于居家养老服务;落实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等优惠。要求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重点安排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无人照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强化产学研合作,完善人才培养和人才供给相关规定,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措施,推动各类学校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要求依托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协作机制,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交流合作;建立本市区域内养老服务的协同机制,强化区域养老服务政策的统筹协调和养老服务资源的统筹管理。

七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管理服务平台,推动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和相关活动,要求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协同监管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要求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质量评估制度,推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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