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3-17 14:47


根据《旅游法》第111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跟团游一般是包价旅游合同。《旅游法》第58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以口头形式约定,若旅游者已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用,且旅行社接受的,双方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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