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破解厂房租赁带来的“厂中厂”安全隐患,常州市通过“小快灵”立法,在一年内完成了《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立项、起草、审议、批准等工作。6月11日,常州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规定》的制定过程和特色亮点内容。
《规定》全文共22条,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构建租赁厂房安全管理体系,强化租赁当事人主体责任,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租前安全把控机制,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服务和指导,推进智慧化管理,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规定》明确出租人是指出租厂房的单位和个人,将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也纳入规范,并参照上位法对自然人相关违法行为增设了罚则。
《规定》要求建立租前告知和监督指导制度,明确出租人在厂房出租前,将相关信息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后者应当根据厂房实际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对租赁厂房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指导,避免承租人生产经营项目入驻后,因厂房安全条件等无法匹配产生安全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完善租赁备案制度。
《规定》要求,建立协同监管指导机制,包括租赁厂房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协同指导机制,定期对租赁当事人进行安全培训;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租赁厂房日常监督管理,避免多头执法扰企。
《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