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地的确定规则 |
提交日期 | 2025-06-06 16:57:22 |
内容 | 常州居民咨询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地的确定规则。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5-06-23 16:57:22 |
回复单位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
回复内容 | 您好!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期间参保人员有关待遇享受政策的通知》明确了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地的确定规则。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与职工医保参保地不一致的流动就业人员,按下列规则确定其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享受地:(一)流动就业人员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参保之前,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应将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二)流动就业人员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参保之前,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没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以及流动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省本级的,应按照职工医保参保地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在现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