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外地企业在南京市为职工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政策 |
提交日期 | 2025-06-25 17:12:36 |
内容 | 企业职工咨询外地单位(企业)在南京市为其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政策。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5-07-10 17:12:36 |
回复单位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回复内容 | 您好!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4〕1号)第九条,参保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应保持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清理。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50号)第二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申请补缴的,需凭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建议您前往南京市社保费缴费基数争议联合调解处理中心(秦淮区止马营58号)咨询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