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民规〔2026〕3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以及有关工作要求,省民政厅对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后决定: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民政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江苏省民政厅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
2026年7月28日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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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民规〔2026〕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