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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合作社、家庭农场在田间地头建设冷藏保鲜设施用地手续问题
内容 原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61号)提升田头冷链物流服务能力。依托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主产区和源头交易市场,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重点镇和中心村,分区分片集中建设田头冷藏保鲜设施。改扩建和新建一批田头预冷设施,探索发展共享式“田头小站”等移动冷库。推广共享预冷、仓储保鲜、蓄冷式集装箱等设施设备,合理设置田头停车、换装场地等设施,提高产地源头冷链设施综合利用效率,完善“最先一公里”冷链配套设施。适应农产品产地多点布局和小批量、多批次运输需求特点,引导专业冷链物流企业开展从田间地头到冷链集配中心、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的干支衔接运输组织,推动形成统一规划、集中布局、高效组织、仓配一体的田头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咨询疑问:请问文件中提到建设田头冷藏保鲜设施,我们实际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周边土地性质,大多为基本农田,可是我们想建设田间地头冷藏保鲜设施,主管部门首先就要求是建设用地,根据我调研,合作社、家庭农场在田间地头很少有能满足拥有建设用地标准的,而我们去变更用地手续很难,请问,针对合作社、家庭农场在田间地头建设冷藏保鲜设施有没有专用的配套国土部门文件,或应走什么样申请流程。
提交时间 2022-08-20 10:01:24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网友你好!

您好,感谢您对自然资源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178号)等国家、省政策文件,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印发后,新增的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直接与农业生产关联的用地,不能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符合规定可办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用地手续。国家、省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中也给予相关支持。

建议您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咨询了解,查清项目拟选址用地现状、是否直接与农业生产关联、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答复单位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时间 2022-08-29 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