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土地用途变化后,原不动产消灭的法律法规依据 |
| 内容 | 1989年,当土地从工业用地变为住宅用地,并且拆除旧房,经过拆迁安置补偿后,原单位对已不存在的工业厂房不动产未办理注销登记,原不动产消灭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请提供具体条款!谢谢! |
| 提交时间 | 2023-06-19 09:07:32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网友你好!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三)不动产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目前你的住宅已经拆除,并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安置补偿,虽然未办理注销手续,但已经对该不动产权利灭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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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答复时间 | 2023-06-20 1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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