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关于司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规划许可主体认定的咨询 |
| 内容 | 现有以下情形:某自然人A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某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已登记在A名下。A后续设立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作为项目主体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了立项手续。现该公司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拟与该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使用协议,由该公司使用该宗土地进行建设。咨询问题:1、在上述情形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否直接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至该公司?2、是否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单位不一致?3、如不允许,该自然人与该公司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能否作为规划许可的合法依据?4、若上述方式均不可行,A应通过何种方式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移至该公司名下,以确保后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登记的顺利办理?是否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
| 提交时间 | 2026-07-20 10:56:54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 答复内容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2023年,我厅印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事项办理指南》5.1.2.1中明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类),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符合国办发〔2019〕11号规定的项目类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适用新建项目)、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协议等。 具体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议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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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 答复时间 | 2026-07-28 1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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