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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渔光互补光伏发电用地政策(补充完善咨询内容)
内容 三调数据(2019年调查成果)是水浇田(属于一般耕地),已经办理了地类变更手续,2020年及以后年度变更成果是坑塘,现状也是实际用于养殖的坑塘。这种情况的地块,是否符合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提交时间 2026-08-25 14:55:25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你好,按照《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845号)文件要求,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依法依规进行管理。来件咨询地块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中为水浇田,属于一般耕地,不符合光伏方阵用地要求。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等),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答复单位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时间 2026-08-25 21:18